来源:铁岭市教育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5日
一、指导思想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辽宁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根据市资助中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认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订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
二、资助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
(一)领导小组
组长:许晓风、肖丽君
副组长:李东风、张国哲
成员:各级部主任、各班班主任、孙秀杰(家长代表)、王卫德(家长代表)、黄曼桐(学生代表)、张云峰(学生代表)。
(二)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全面贯彻国家资助政策和上级资助精神,拟定和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计划、资助制度及资助办法。
2.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组织学生资助申请、接受社会咨询、处理来信来访。
3.组织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摸底,收集整理、上报贫困学生基本信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档案建设等信息管理工作。
4.按照上级下达的资助名额,制定资助指标分配方案。
5.保证学生资助经费的足额划拨,并监督使用。会同财务人员做好资金款物的发放工作。
6.做好资助对象公示工作。
7.完成上级部门部署的其他有关资助工作。
三、认定依据与等级
(一)认定依据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深度相对意外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以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家庭直系亲属或学生本人突发重大疾病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等。
(二)认定等级
根据在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认定结果分A、B、C、原建档立卡(稳定脱贫继续享受政策)四个等级。
1.无学籍的学生或者不在校的学生不予认定困难!
2.“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13类重点保障人群必须予以资助(进入“重点保障人群信息查询”逐一查询,并联系家长)。未受资助的,学校需在系统中填报原因。其中家长主动放弃的,学校还需留存放弃情况说明书。
3.13类重点保障人群中的“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深度相对意外困难职工家庭子女”认定为A级。13类重点保障人群中的“低保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认定为B级。
说明:
A级:主要指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深度相对意外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B级: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等情况。一般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家庭成员人身伤亡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长期卧病在床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父母一方亡故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情况。
C级: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能够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基本上学费用等情况,一般指父母(监护人)年迈、劳动力弱、失业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家庭成员因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父母离异、监护人监护缺失、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责任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家庭成员中有多个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情况。
四、认定工作程序
1.学生个人申请;
2.年级认定小组认定;
3.学校审核,确定名单;
4.公示名单;
5.录入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二)学生或监护人不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供虚假佐证材料;
(三)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购奢侈品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或学生就学期间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所在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
(四)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五、资助标准
非寄宿家庭经济困难初中每生每年750元。
各级部、班级务必严格把关,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贫困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切实用于学生的生活开支。学校、级部、班主任将对受资助学生实施跟踪管理,凡发生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生活铺张浪费、学习态度明显变差,学校将立即停止对其资助,经查实除追回全部补助外,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