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金融局政策简明问答
来源:铁岭市金融发展局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5日
一、对首次贷款的企业有哪些贴息政策
按照《铁岭市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规定,对2023年从铁岭辖内商业银行机构首次获得贷款的小微企业(单户授信额度1000万元以内,包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给予贴息,并按照涉农企业1.5%、绿色低碳和高新技术企业1%、一般企业0.5%三档年化贴息率设置贴息比例,贴息期限最长1年,不足1年的按实际期限给予贴息。
二、对小微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有哪些贴息政策
按照《铁岭市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规定,对运用人民银行支小再贷款工具发放的民营、普惠小微贷款和运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发放的涉农企业类经营性贷款和涉农个人固定额度以上涉农贷款,按当年收息额的10%予以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实际期限予以贴息。
三、对个人涉农创业贷款有哪些贴息政策
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上限控制在1年期LPR+50BP以内,并利用各级财政资金再给予最高2个百分点的贴息支持,涉农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低至2.15%,即贷款10万元的农户,一年仅需支付利息2150元。
四、企业上市有哪些补助政策
按照省金融局《关于修订 <辽宁省支持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辽财金规[2023]2 号)文件规定,对企业上市发展给予以下补助: 辽宁省支持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企业在境内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分阶段给予1500万元费用补助(完成股改阶段100万元,辅导备案阶段300万元,正式申报阶段600万元,完成注册阶段500万元);
2.企业在境内主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分阶段给予1000万元费用补助(完成股改阶段100万元,辅导备案阶段300万元,正式申报阶段600万元);
3.企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分阶段给予800万元费用补助(辅导备案阶段 200 万元,正式申报阶段200万元,完成注册阶段400万元);
4.企业在境内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入铁岭(或外省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铁岭),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
5.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不含红筹方式),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
五、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有哪些补助政策
按照省金融局《关于修订 <辽宁省支持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辽财金规[2023]2 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一次性补助150万元,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不含企业自办发行)的,按照融资额的1%给予补助,每户企业当年股权融资补助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辽宁省支持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六、企业发行债券有哪些补助政策
按照省金融局《关于修订 <辽宁省支持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辽财金规[2023]2 号)文件规定,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发行公司债、双创债、资产证券化等债券融资的,按照融资额的 2‰给予补助,每户企业当年债券融资补助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 辽宁省支持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七、设立融资担保公司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本事项属“省市联办”事项,由铁岭市金融局受理申请人的办理申请,无需到省金融监管局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铁岭政务服务网提交网上申请或者通过铁岭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服务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即可。
注册并开展相关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省内发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在担保服务空白的县域地区发起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在担保服务空白的重点产业集群发起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在已有1家融资担保公司的重点产业集群发起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
(2)融资担保公司主发起人(即最大股东)应是金融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上一年内纳税应不低于1000万元),按合并报表口径计算,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
(3)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其来源应真实合法,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企业法人股东对融资担保公司的投资额与其它投资额合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4)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5)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八、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本事项属“省市县联办”事项,由各县(市)区金融局(中心)受理申请人的办理申请,无需到省金融监管局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铁岭政务服务网转至各县(市)区政务服务网提交网上申请或者通过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即可。
注册并开展相关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信贷业务5年(含)以上,或具备较为成熟的信贷经营模式和社会信誉度较高的特色企业法人,可申请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独资小额贷款公司。不满足设立独资小额贷款公司条件的企业法人,可申请和其他股东(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2)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主发起人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最大股东,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且出资额不超过净资产;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两年连续盈利,且二年累计净利润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3)自然人出资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无任何犯罪和不良信贷记录。
(4)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0万元。
九、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本事项属“省市联办”事项,由铁岭市金融局受理申请人的办理申请,无需到省金融监管局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铁岭政务服务网提交网上申请或者通过铁岭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服务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即可。
注册并开展相关业务的典当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名称。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标明“典当”字样。
(二)注册资本金。设立典当行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性缴纳且来源真实合法。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每家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注册资本减去拨付分支机构运营资金后不低于2000万元,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三)股东。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50%以上,或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承诺2年内不转让所持有股权,不将所持有典当行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典当行章程中载明。
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1)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纳税记录与盈利情况相匹配;
(3)最近2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50%,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4)如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业;
(5)有对外投资的法人股东,应承诺如实申报长期股权投资。
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近2年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且纳税记录与收入或财产情况相匹配。
(四)从业人员。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熟悉与典当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3年以上典当运营管理经验或5年以上相关金融经济行业工作经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有犯罪记录;
(2)因担任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清偿的;
(5)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的。
(五)安全制度。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1)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2)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3)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4)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5)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六)经营住所。临街商业用房,承租(拨付使用)期限在两年以上或自有财产,具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网络设备以及下列安全防护设施:
(1)营业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2)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3)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 、库);
(4)设置报警装置;
(5)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6)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十、设立融资租赁公司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注册并开展相关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本事项属“省市联办”事项,由铁岭市金融局受理申请人的办理申请,无需到省金融监管局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铁岭政务服务网提交网上申请或者通过铁岭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服务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即可。
(一)企业名称。融资租赁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租赁”字样。
(二)注册资本金。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7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性缴纳且来源真实合法。
(三)股东。股东信誉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应当为企业法人,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2)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30%,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含本次投资资金);
(5)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6)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其他法人股东应管理规范、经营良好,有充足的货币资金以满足出资需要;近2年内在市场监管、税务、海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义务未履行完毕的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
其他社会组织为出资人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我省相关规定。
自然人为出资人的,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无任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从业人员。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拥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2)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清偿的;
(5)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的。
(五)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1)融资租赁业务;
(2)租赁业务;
(3)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
(4)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或租赁资产;
(5)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六)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