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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主体责任 守护舌尖安全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项辉

来源:铁岭市市场监管局

日期:2025年05月19日

  一、国家市场总局出台98号令即《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目的和初衷是什么?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医院、机关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重中之重,为了督促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切实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保证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市场监管总局将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单独立法,制定出台本规定,并于2025415日开始实施。

  1. 集中用餐单位供餐方式包括那些?

  《规定》将集中用餐单位供餐方式概括为单位食堂自营、委托承包经营、从供餐单位订餐三种形式。

  三、单位自营食堂、委托承包经营食堂、订餐的供餐单位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规定》共27条,对集中用餐单位、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从责任分配、风险防控机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和任职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强化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规定集中用餐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经营行为的管理;在确定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时,须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企业;从供餐单位订餐的,须按要求查验所订购食品。明确集中用餐单位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二是明确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同时,考虑到学校、幼儿园的特殊性,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委托承包经营的,学校、幼儿园也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规章规定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须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明确学校、幼儿园违反《规定》要求的,应当从重处理。

  三是完善各相关主体协同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工作机制。规定集中用餐单位应当与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义务,建立食品安全工作会商机制,定期交流沟通,共同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和管控食品安全风险;规定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各相关主体应当立即停止餐饮服务活动,并按照规定报告。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从“被动灭火”转向“主动防控”,是从“吃饱”到“吃好”的里程碑。对于我们而言,这意味着孩子在校吃饭更放心、老人在养老院用餐更安心、患者在医院饮食更科学。当每一个集中用餐环节都被责任与担当守护时,“舌尖上的安全”才能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