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铁岭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2日
【主持人】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铁岭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小军做客访谈现场,就广大网友关心的增值税、车购税、代开发票等政策进行在线交流。
第一个问题先来聊聊大家关心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目前哪些企业能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呢?
刘小军:去年8月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印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3号),明确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和先进制造业企业可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前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该政策目前并没有出延续性的文件,所以现行的可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主体,主要有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和先进制造业企业这三类。
【主持人】:刚刚提到今年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到期了,那纳税人结余的抵减额怎么处理?
刘小军: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主持人】:有网友问假如一户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刘小军: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七条: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主持人】接下来,我们来聊聊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刘小军: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8万元,则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1号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主持人】:有网友比较关心,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
刘小军:此前,税务总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为10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主持人】:有网友咨询: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
刘小军: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相关规定,本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纳税,在政策适用方面的不同: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4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12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3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1月、2月的6万元、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4年1季度销售额合计26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6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24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1月和2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1季度销售额合计34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34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主持人】:小规模纳税人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应如何预缴税款?
刘小军: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规定,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本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主持人】:再来谈一下代开发票,自然人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刘小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和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但也存在可以代开专用发票的情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发票,系统自动在发票上打印“代开”字样。”
【主持人】:现在新能源车的话题非常火,有网友问买新能源车交车辆购置税有没有优惠政策?
刘小军: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有关规定,“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主持人】:本次访谈到此结束,感谢刘局长做客我们的在线访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