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应急管理局现将《铁岭市进一步明确氢能领域安全管理职责》(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就意见稿中涉及市场公平性竞争内容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欢迎各企业主体和各界人士于2025年8月20日-2025年9月8日登陆铁岭市人民政府网(tieling.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到铁岭市应急管理局,请注明“关于对《铁岭市进一步明确氢能领域安全管理职责》(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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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制氢产业的发展,有效管控氢能产业重大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明确我市氢能产业安全职责通知如下:
一、安全管理总体原则
本通知所称氢能产品是指由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造的氢产品(即统称绿氢),并且不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作为能源使用的氢产品。绿氢建设项目应依法立项,履行城乡规划、土地使用、生态环境、资源利用、安全生产、消防、特种设备等相关手续。允许在化工园区外建设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氢等绿氢生产项目及其制氢加氢一体站。制氢、储氢、加氢站建设项目由县级政府实施备案管理,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配套发电项目和电网工程按照管理权限实施核准备案。绿氢生产不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氢能企业按行业类别归口安全监督管理。化石能源制氢(灰氢、蓝氢)或工业副产氢的氢能生产,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二、明确各单位安全职责划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负责建筑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绿氢产业发展规划,按规定权限核准备案绿氢项目。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氢能生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氢能企业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并依法牵头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核发氢能企业营业执照;负责氢能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氢能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的质量监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推动氢能装备行业发展,推动氢能装备重大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做好氢能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依职责划分做好相关规划许可审批等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氢能道路运输的许可,负责氢能运输企业和氢能运输车辆及其相关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氢能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氢能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消防部门负责对氢能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依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审批氢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氢能企业落实各项环境管理要求。
气象部门负责氢能企业防雷安全监督管理,以及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技术支持。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氢能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安全职责工作要求
氢能企业应设置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应急响应、指挥、处置、救援、恢复等各环节的职责分工,并细化落实到岗位。
县级政府应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决策会商、指挥调度和联合处置机制,在氢能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管理、住建、生态环境、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涉氢企业应当为氢能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审批,开展事中、事后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制度,对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本文规定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标准、规范如调整更新,适用调整更新的有效国家标准规范。
铁岭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8月22日
(此文由铁岭市应急管理局起草,铁岭市政府办公室印发)
一、起草背景
随着全球能源结构向低碳化转型,目前,各省、市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绿氢产业快速发展,绿氢使用场景不断拓展。近年来,我市氢能产业逐步壮大,氢能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面临新的挑战。为促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制绿氢产业发展,助力铁岭市能源转型发展示范基地建设,有效管控氢能产业重大安全风险,明确各相关单位在氢能领域的安全管理职责,保障我市氢能产业安全、有序、健康发展,规范绿氢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安全责任,明确相关主体的管理职责,防范安全事故,特制定本文件。
二、制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
(二)省外政策情况
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氢能产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字〔2023〕85号),第八条:允许在化工园区外建设电解水制氢(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等绿氢生产项目和制氢加氢一体站。绿氢生产不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2020年,张家口市出台了全国首个《氢能产业安全监督和管理办法》,也明确允许在化工园区外建设电解水制氢(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等绿氢生产项目和制氢加氢一体站。绿氢生产不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2.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氢能产业发展的通知(内能源油气字(2024〕126号)》文件规定:允许在化工园区外建设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氢项目和制氢加氢站;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氢项目不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吉林省氢能产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规〔2023〕1号)。
文件明确:电解水制氢(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等绿
氢生产项目及其制氢加氢一体站不需在化工园区内建设。绿
氢生产不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三、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中,我们详细了解了国内其他省份和兄弟城市的先进经验,对我市的绿氢项目安全管理现状进行了调研,并听取了安全工程、氢能技术等领域意见,形成了初稿。初稿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在文件中予以吸收。
四、主要内容框架
1.安全管理总体原则
适用范围:覆盖绿氢全产业链,不包括灰氢/蓝氢。
基本原则:允许在化工园区外建设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氢等绿氢生产项目及其制氢加氢一体站。制氢、储氢、加氢站建设项目由县级政府实施备案管理,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配套发电项目和电网工程按照管理权限实施核准备案。绿氢生产不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2.明确各单位安全职责划分
根据市直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了其具体安全职责。
3.安全职责工作要求
对各级、各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提出了明确要求。
解读单位:铁岭市应急管理局
解读人:贺新宇
解读人办公室电话:0247-2654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