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来源:铁岭市住建局

  关于公开征求《铁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将《铁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5714日-2025813日登陆铁岭市人民政府网(tieling.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到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请注明“关于对《铁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字样。

  电话:024-74629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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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text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固体废弃物

  本市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谁承担费用的原则构建统筹规划、分类处置、全过程监管、社会共治的管理体系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铁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依法编制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并将建筑垃圾管理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行为,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本领域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进行监管负责推广绿色设计、绿色建材选用、绿色施工和新型建造方式,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负责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应用推广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领域建设工程建筑垃圾的管理,依法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处置活动进行监管;负责公路范围内建筑垃圾运输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遗撒和非法倾倒建筑垃圾行为的查处。

  水利部门负责本领域建设工程建筑垃圾的管理,依法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处置活动进行监管;负责河道、湖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非法倾倒建筑垃圾行为的查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建筑垃圾运输时间和路线,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禁止、限制区域和时间通行及其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衔接,保障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用地需求,配合开展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工作,依法查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非法用地行为。

  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不得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格式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禁止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七条市、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通过信息化管理手段推进建筑垃圾处置全过程监管和信息化溯源,提升建筑垃圾管理水平。

  建筑垃圾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向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提供相关信息,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二章源头管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预防和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排放,并将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和措施纳入工程设计、施工招标文件以及相关合同文本,督促设计、施工单位具体落实。

  监理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相关要求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监理范围。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管理、水利等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房屋建筑工程、房屋拆除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要求如实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开工所在地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内容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备案部门。

  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取得工程所在地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产生)》后,方可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进行处置

  核准文件中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原核准机关办理核准变更,并与备案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填报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处置台账,配备现场监管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分类收集、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临时贮存建筑垃圾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不得影响周边建(构)筑物管网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工程竣工或者房屋拆除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将建筑垃圾全部清除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绿化等工程应当在施工结束四十八小时内,将现场建筑垃圾清运至消纳场所。

  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的产生量种类、清运工期终端去向等信息在施工现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管理、水利等部门进行施工质量安全现场检查的,应当将建筑垃圾备案情况和现场处置情况纳入检查范围。

  第十二条装修垃圾按照下列规定管理

  (一)非居民装饰装修工程产生的装修垃圾,由产生建筑垃圾的主体单位负责处置;居民装饰装修产生的装修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按照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民委员会统一处置;

  (二)装修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在取得工程所在地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产生)》后,委托经依法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对装修垃圾进行清运,费用由装修垃圾产生人承担;

  装修垃圾宜采用预约上门方式收集。

  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将装修时间、地点、规模等信息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民委员会

  (五)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当袋装化、分类收集装修垃圾,不得将装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装修垃圾中的有害垃圾应当单独收集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六)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并采取围蔽和必要的防尘、防溢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服务管理,做好居民装修垃圾的收集排放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内装修垃圾的监管,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规范设置临时堆放点;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居民按照规定投放装修垃圾,劝阻、制止违法投放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三章运输管理

  第十三条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业务;单位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并取得所在地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

  (一)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运输车辆依法取得车辆营运证,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已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核准文件中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原核准机关办理核准变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进行运输。

  第十四条运输单位应当持《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和《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通行证明,核定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时间,并根据道路交通流量、交通管理工作需要、企业交通安全管理等级以及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信息等,科学核定建筑垃圾运输路线。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联单管理制度,由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运输单位、消纳场所各持一联,自运输车辆离开施工现场时开始运转,至运输车辆到达预定消纳场所时结束;联单格式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垃圾运出施工现场前如实填写联单内容施工单位和运输单位现场监管人员签字确认后交运输单位随车携带消纳场所现场监管人员应当认真核实联单记载相关事项,签字确认后将第一联第二联交回施工单位和运输单位;消纳场所应当于每月月底前将联单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消纳场所发现实际接收的建筑垃圾与联单记录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十六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承运建筑垃圾前应当查验托运人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不得承运未经核准的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发现交运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的,有权要求托运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有权拒绝运输,并应当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十七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不得超限、超载、超速;

  (二)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不得运输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分类运输建筑垃圾,不得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与其他建筑垃圾混合运输不得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运输;

  不得沿途遗撒丢弃建筑垃圾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消纳和利用

  第十八条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当取得所在地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处置)》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

  核准文件中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原核准机关办理核准变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消纳场所受纳建筑垃圾,不得占用、闲置、拆除建筑垃圾消纳场改变其用途。

  十九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运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消纳处置协议的约定接收符合分类标准的建筑垃圾,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污泥、河道疏浚底泥等非建筑垃圾

  (二)按国家行业标准有关规定处置受纳的建筑垃圾,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水、粉尘、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

  建立规范完整的建筑垃圾管理(生产)台账,如实记录建筑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处置方式、处理工艺、产出及产品流向等信息,并定期将台账报送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四)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监测数据等,接受社会监督;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发现受纳的建筑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有权要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二十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不得随意关闭,因场地饱和或者其它原因导致无法继续消纳的应当在停止纳三十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关闭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向社会进行公告。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关闭后,原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封场计划实施封场并对封场后的土地进行治理和生态修复。

  二十一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发展。鼓励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延伸产业链,全过程参与建设工程拆除、建筑垃圾收集与资源化利用各环节。

  鼓励建设工程选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和可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政府投资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办理情况,制作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名录和运输企业名录并向社会公开,供社会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垃圾执法协调机制,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开展联合执法,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方便公众投诉和举报

  二十五建筑垃圾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章附则

  二十六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解读 unscramble

  一、起草背景

  2024年1月,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我局领导批示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省住建厅文件精神,尽快研究制定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具体办法。同年6月,第三轮中央环保督察对建筑垃圾领域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对照典型案例,我市所辖各县(市)区主城区甚至部分镇域都存在类似的问题,同时,我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机制尚未形成,资源化利用率很低,建筑垃圾专项治理经费投入不足,各相关管理单位职责不明确,联动机制尚未建立,严重影响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成效。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住建厅工作部署,有效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水平,构建长效管理机制,提升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能力,有效解决中央环保督察通报指出的有关问题,提高我市城市建筑垃圾污染治理水平,出台《铁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势在必行。

  二、起草依据

  起草《办法》(送审稿)的主要依据是《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借鉴参考了省内外先进地区工作经验和先进做法,结合铁岭实际完成起草。

  三、主要内容

  《办法》(送审稿)共六章二十六条。

  第一章总则,共七条(第一条至第七条),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建筑垃圾的界定、处置原则和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源头管理,共五条(第八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了建筑垃圾源头管理责任、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产生)》的办理规定、对施工单位处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有关要求及装修垃圾处置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运输管理,共五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及车辆需具备的标准、要求以及相关运输要求;

  第四章消纳利用管理,共四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设置、运营规定以及资源化利用等要求;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四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公开、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投诉举报机制,规定了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等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共一条(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办法实施的具体时间、有效期。

  解读单位: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人:王欣

  解读人办公室电话:024-74629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