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医疗保障局现将《关于优化调整医疗保险待遇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社会各界及参保人于2025年5月6日-2025年5月21日登录铁岭市人民政府网(tieling.gov.cn)提出宝贵意见。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到铁岭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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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要求,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4〕3号)、《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9号)等文件精神,现将相关待遇政策优化调整如下:
市域内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政策
(一)职工基本医保在职职工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调整为82%、85%、88%,退休人员相应提高3%,同时,将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800元。
(二)取消基本医保各级医疗机构年度内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减半政策。
(三)增设特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待遇标准,职工基本医保起付标准1200元,报销比例82%,退休人员相应提高3%;居民基本医保起付标准1200元,报销比例65%。
二、基本医保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政策
起付标准方面,基本医保异地就医住院起付标准为市域内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标准的2.5倍;报销比例方面,转诊转院低于市域内相应级别医疗机构10个百分点,临时外出低于市域内相应级别医疗机构25个百分点。
三、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居民门诊(含门诊慢特病、门急诊抢救、门诊高值药品)及住院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含支付基本医保起付标准费用,不含乙类自付部分)累计达到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给予报销。
以上政策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
一、起草背景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4〕3号)、《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9号)、《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铁政发〔2019〕10号)等文件精神,市医保局全面分析基金运行情况,了解省内各市待遇政策情况,向省医保局进行请示汇报,确保政策调整内容符合国家、省改革方向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基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
按照《辽宁省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职工医保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具体标准依据各统筹地区实际确定,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适当拉开差距”和《铁岭市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按照医疗保险‘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医保起付线、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待遇标准。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促进分级诊疗”之规定,优化调整基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
(二)关于职工基本医保住院支付比例。
我市现行政策,职工基本医保住院支付比例未按不同级别医疗机构设置;按照《辽宁省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适当拉开差距”之规定,优化调整职工基本医保住院支付比例,按照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分别设置。
(三)关于基本医保异地就医住院支付比例。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以及《辽宁省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坚持基本保障、公平享有,从基本国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之规定,结合我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并请示省医疗保障局意见,对异地就医住院支付比例进行优化调整。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社会负担能力等相适应”及“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大病保险收支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整机制”之规定,结合居民大病保险运行情况,同时参考省内各市政策实际,将乙类自付调出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解读单位:铁岭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王硕刘杨
电话:024-72675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