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铁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4年12月6日-2025年1月6日登陆铁岭市人民政府网(tieling.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到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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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112000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1.1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组成
2.1.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2市级应急指挥体系
2.3专家委员会
3应急准备
3.1编制应急减排清单
3.1.1动态管理减排清单
3.1.2严格落实减排比例
3.2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
3.2.1重点行业企业
3.2.2保障类企业及工程
3.2.3小微涉气企业
3.3精准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4监测预警
4.1监测预报
4.1.1监测
4.1.2预报
4.1.3会商
4.2预警分级
4.3预警发布
4.3.1预警信息发布
4.3.2预警发布要求
4.4预警调整与解除
5应急响应
5.1响应级别
5.2分级响应
5.2.1Ⅲ级响应
5.2.2Ⅱ级响应
5.2.3Ⅰ级响应
5.3信息报送
5.4响应终止
5.5评估总结
5.6责任追究
6预案管理
6.1预案报备
6.2预案宣传
6.3预案演练
6.4预案培训
7保障措施
7.1组织保障
7.2资金保障
7.3物资保障
7.4预报能力保障
7.5信息联络保障
8附则
8.1预案实施
8.2预案解释部门
1总则1.1编制目的
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任务要求,健全完善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及时、科学、有效控制、降低或消除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巩固空气质量改善成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经济和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辽政办〔2024〕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因素和臭氧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预警应急范畴。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下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预案体系包括市本级、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含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及本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和市内涉气污染源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分级预警、差异管控、信息公开、社会参与。
2组织机构与职责2.1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铁岭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工作。
2.1.1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组成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协助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广电局、市气象局、市电力公司分管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作为成员。
2.1.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提出预警建议,指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各县(市)区应急指挥体系
各县(市)区参照市应急组织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根据实际情况成立本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组织当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导完善本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有关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指导有关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按照上级预警信息和本县(市)区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重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各县(市)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涉气污染源,按照本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实施应急减排措施。
2.3专家委员会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建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委员会,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技术支撑,提出对策建议。
3应急准备3.1编制应急减排清单
3.1.1动态管理减排清单
各县(市)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修订城市应急减排清单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应急减排清单应包括但不限于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清单,清单种类及填报要求按国家要求及时更新。县(市)区应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对涉气企业进行排查,确保应纳尽纳。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3.1.2切实落实减排比例
各县(市)区要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等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各县(市)区可根据自身实际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不应低于两者总量的10%、20%和30%。
3.2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
3.2.1重点行业企业
重点行业企业是依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以及相关标准明确的行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应期间,根据企业绩效等级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重点行业范围按照生态环境最新要求实施动态调整。
3.2.2保障类企业及工程
保障类企业包括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等保民生企业,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重点出版物印刷企业、群众生活保障企业、重点外贸出口企业及其他保障类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
保障类工程包括保障民生、城市正常运转等重大工程项目,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符合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相关环保要求。
3.2.3小微涉气企业
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小微涉气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3.3精准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减排措施要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减排措施应确保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4监测预警4.1监测预报
4.1.1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4.1.2预报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组织辽宁省铁岭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气象台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涉气污染源情况,对未来7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4.1.3会商
辽宁省铁岭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会同市气象台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预报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对重污染天气的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污染程度等情况进行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相关专家参与会商;预报未达到重污染天气但实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要及时会商。依据会商情况及时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及调整、解除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2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分别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4.3预警发布
4.3.1预警信息发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的指导协调,各县(市)区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防范建议及措施等。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应按照当地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4.3.2预警发布
当预报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或接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通知时),各县(市)区原则上应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预警发布主体、发布渠道等按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操作。当预报发生前后2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应视为1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4.4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要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调整与解除预警信息需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备。
5应急响应5.1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5.2分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2.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各县(市)区应当至少采取下列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市教育局)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排放。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提高道路机扫率,尽量减少人工清扫。(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市住建局)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各县(市)区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市生态环境局)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各县(市)区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
移动源减排措施。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内限制三轮汽车、拖拉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等通行。(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
其他减排措施。
1.严禁秸秆焚烧(市生态环境局)
2.严控露天垃圾焚烧(市综合执法局)
3.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市公安局)
5.2.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市公安局)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市住建局)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各县(市)区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市生态环境局)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各县(市)区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
移动源减排措施。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2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工业园区、机场、物流园等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内禁止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通行。(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
5.2.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在市、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PM2.5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市教育局)
(2)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各县(市)区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市生态环境局)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各县(市)区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市住建局)
移动源减排措施。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移动源管控措施。(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
5.3信息报送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启动应急响应的市要于每日12时前将前日应急响应情况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4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5.5总结评估
各县(市)区在应急响应终止7个工作日内对当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总结应包括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由各县(市)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各县(市)区于每年5月底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落实情况及减排效果分析,评估本级应急预案实施效果,评估结果于6月底前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因素和臭氧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如有达到启动条件但未启动预案的情况应予以说明)。
5.6责任追究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派出监督检查人员对相关地区落实应急减排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的,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6预案管理6.1预案报备
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市直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要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备,重点行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要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
6.2预案宣传
市、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网络平台,加大对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的宣传,引导公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主动参与污染减排,倡导低碳生活、绿色消费。
6.3预案演练
各县(市)区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机制和措施。
6.4预案培训
市、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市、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围绕落实职责和加强监管开展培训。
7保障措施
7.1组织保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加强调度督导,对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进行抽查。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7.2资金保障
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7.3物资保障
各县(市)区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7.4预报能力保障
加强市、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动态更新本地源排放清单,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模型调优;扩展气象驱动背景场,提升精细化预报能力;完善市级、各县(市)区分区域中心和各县(市)区预报及会商工作机制,加强各级生态环境与气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交流合作。
7.5信息联络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8附则
8.1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铁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22年)同时废止。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及时修订。
附件:1.铁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名词解释
附件1
铁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管理工作。
(2)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执行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减少(停止)户外教学活动、停课等应急措施。
(3)市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4)市公安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市执行机动车限行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测;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采取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等应急措施。
(5)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和相关部门应急能力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经费保障。
(6)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组织(修)订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系统,会同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提出预警建议;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督导检查,对应急减排工作实施清单式管理,对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
(7)市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执行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及城市建成区道路扬尘防控应急响应措施。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在机动车限行禁行时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配合市公安局做好限行工作。
(9)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10)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做好相关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防病知识宣传。
(11)市应急厅:负责协助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工作。
(12)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市属企业协助配合各县(市)区做好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限产、停产等应急减排工作。
(13)市文旅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广电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14)市气象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重污染过程预报分析会商,及时发布气象预警信息;组织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观测、等级预报,静稳天气指数预报,雾、霾天气监测预警预报并为各县(市)区提供技术指导;指导各县(市)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缓重污染天气污染程度。
(15)市电力公司:配合各县(市)区对限产停产企业进行耗电核算及确认。
附件2
名词解释
AQI:空气质量指数(AirQualityIndex),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具体计算方式参见《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重污染天气:AQI>200,空气质量指数级别达到五级及以上的污染天气。
应急减排清单:为有效落实应急预案,而事先编制的含有差别化减排措施和减排量的污染源减排清单。
一、起草背景
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任务要求,健全完善铁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及时、科学、有效控制、降低或消除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巩固空气质量改善成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经济和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
今年11月,我局组织人员起草方案,并征求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行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文旅局、市气象局、市电力公司等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并按照征求意见修改完善。
本《预案》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
一是组织机构与职责。市政府成立铁岭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工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主要负责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各县(市)区参照市应急组织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根据实际情况成立本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组织当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二是应急准备。对铁岭市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清单化管理,按照要求及时修订城市应急减排清单,应急减排清单应包括但不限于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清单,清单种类及填报要求按国家要求及时更新,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对涉气企业进行排查,确保应纳尽纳,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三是监测预警。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分别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当预报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提高预警等级,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
四是应急响应。当预警信息发布后,按照预警等级,实施应急响应措施。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其他减排措施等。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的企业、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的,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五是预案管理。主要包括预案报备、预案宣传、预案演练、预案培训等相关工作。
六是组织保障。主要包括组织保障、资金保障、物质保障、预报能力保障、信息联络保障。
解读单位: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张同祥
联系电话:024-7989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