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来源:铁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铁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现将《铁岭市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4年9月23日----2024年10月24日登陆铁岭市人民政府网(tieling.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到铁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科,并注明“关于《铁岭市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字样。

  电话:024-72683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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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text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提高门诊服务质量和效率,改善医疗机构就诊秩序,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开展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3]1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门诊(不含急诊、发热门诊、肠道门诊)预约诊疗服务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实行非急诊全面预约挂号。禁止未经预约挂号直接凭身份证或就诊卡进入诊室就诊。

  第四条市实行便利老年人就医政策,鼓励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便利措施。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市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医疗机构开展预约诊疗服务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合理划分专业门诊,以患者需求为导向,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制度;

  (二)完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系统,简化网上服务流程,完善网络、电话、现场等多种预约挂号方式;

  (三)在门诊大厅设置预约咨询服务台和规范、清晰、易懂的服务标识,配备方便患者预约的公用设备;

  (四)为老年人提供挂号绿色通道,设置挂号、人工服务窗口,配备导诊工作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就医指导服务。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预约诊疗服务时,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提供号源:

  (一)为包括老年人在内的特殊就医人群提供一定比例的现场号源;

  (二)预约号源应分时段,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精准至30分钟以内。

  第三章预约挂号

  条实行门诊首诊按专业、按职称的预约挂号制度。

  条医疗机构应当实施患者实名就医。在注册、挂号、诊疗等各环节实行患者唯一身份标识管理。

  第十条预约诊疗服务时,预约人应提供以下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患者的姓名;

  (二)患者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港澳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

  (三)患者的联系方式。

  非患者本人预约的,还应当提供预约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第十条预约成功的,提供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的机构应当告知患者就诊时段、就诊科室、医师的职称、取消预约的方式以及对不取消预约且未按时就诊者的制约机制。

  第十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条件的村卫生室要提供预约转诊服务,引导患者非急诊通过基层预约转诊就诊,推动形成稳定的基层首诊、双向转诊、上下联动的服务模式。

  第十条接诊医师应当按照以下规则,为患者提供诊间预约服务:

  (一)对需要复诊的,可为其预约下次就诊号源;

  (二)对需要本科室上级医师诊治、需到相关专业科室就诊或者需要会诊的,可为其预约相应就诊号源。

  十四条患者因故不能在预约出诊工作日就诊的,应当提前取消预约并及时办理退号手续。对于在本出诊工作日前已取消预约且实际并未就诊的患者,医疗机构应予以办理退号。

  第四章就诊

  十五条预约成功的患者应当凭预约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在预约就诊时段,预检分诊后就诊。

  十六条在预检分诊过程中,应当认真核对患者身份信息是否与预约信息一致。患者身份信息与预约信息不一致的,当次预约作废。

  十七条医疗机构应提高患者到院30分钟内就诊率,引导患者有序就诊,减少院内等候时间,减少人员聚集。

  十八条开展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以医师停诊为由取消已预约的诊疗服务。医师确需停诊时,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替诊或补诊,并对患者做好告知。

  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度,在本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首诊医师应当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和转科等负责。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明确挂号有效时间,建立患者因检验、检查结果回报继续就诊的保障机制,合理安排患者的复诊次序。倡导市直医院优先实行“一次挂号管三天”政策,患者从挂号、就诊、检验检查、取药到门诊治疗等整个门诊就医环节,原则上挂一次号,3日内同一院区、同一科室、同一疾病不再重复收取挂号费。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预约挂号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预约挂号工作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定期对医疗机构预约挂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医疗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六章宣传引导

  第二十三条各医疗机构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预约挂号的优势和方法,提高患者对预约挂号的知晓率和使用率。

  第二十四条引导患者树立科学的就医观念,合理选择就诊时间和方式,共同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

解读 unscramble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医院门诊管理,改善就医体验,提升患者满意度,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开展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3]11号)倡导创新理念、服务向前、提升患者诊前体验的文件精神,铁岭市卫生健康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铁岭市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

  二、主要内容

  《规范》遵循“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对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提出工作要求,共分六章二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规范》的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职责。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的工作职责进行了细化分解,并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

  第三章预约挂号。实施按专业、按职称的预约挂号制度,实施实名就医,规范预约人应提供的信息,对预约挂号过程中医疗机构的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第四章就诊。预约成功的患者应凭预约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在预约就诊时段预检分诊后就诊。医疗机构应当明确规范就诊流程。强调明确挂号有效时间,建立患者因检验、检查结果回报继续就诊的保障机制

  第五章监督管理。要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对预约诊疗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章宣传引导。倡导医疗机构对门诊预约诊疗服务进行宣传,引导患者树立科学的就医观念。

       三、解读单位、解读人及解读人办公电话

  解读单位:铁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读人:李敏

  解读人办公电话:024-72683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