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司法局现将《铁岭市行政复议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4年7月12日--2024年8月12日登陆铁岭市人民政府网(tieling.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到铁岭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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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全市行政复议队伍建设,建立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员队伍,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中央、省、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员队伍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复议员是指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构)编制内从事行政复议工作且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全市行政复议员队伍建设,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根本,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统筹发展、专门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统筹规划全市行政复议员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复议员队伍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和实绩考核工作,持续提升行政复议员队伍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行政复议员队伍建设,将其列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确保复议员队伍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加强行政复议辅助人员队伍建设,行政复议辅助人员包括行政复议员助理和书记员。推动建立2名复议员配备1名助理和1名书记员的团队模式,实现团队化办案、扁平化管理、专业化运行。
行政复议员助理在复议员指导和监督下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配合行政复议员办理行政应诉案件。符合复议员任职条件的复议员助理,经评定后可以按照复议员任免程序任命为复议员。
书记员负责听证会审理记录、听取意见记录等审理辅助事务。(一)办理听证会、行政复议委员会会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二)检查听证时听证参与人的出庭情况;(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五)邮寄、接收相关法律文书;(六)完成复议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七条行政复议员履行工作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并提供必要的行政复议办案场所、装备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按照行政复议员的德才表现、专业水平、能力素养、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综合评价,对行政复议员实行分级管理。重点考察行政复议员的政治素养和专业能力。
行政复议员等级是指人民政府对行政复议员身份资格的授予,不与本人职务、职级挂钩。
第十条行政复议员由行政复议机构提名,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准,颁发加盖本级人民政府公章的行政复议员任命书。被任命的行政复议员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十一条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行政复议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成立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行政复议、组织人事等科(室)负责人组成的行政复议员等级评定工作小组,负责本级行政复议员的等级评定、晋级、降级等评审工作。评审结果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准。行政复议员等级评定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员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三个等级。
(一)一级行政复议员: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中从事行政复议工作且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十年(含十年)以上。
(二)二级行政复议员: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中从事行政复议工作且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五年(含五年)以上。
(三)三级行政复议员: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中从事行政复议工作且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满五年的。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中从事行政复议工作且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满三年的,任行政复议员助理。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在2018年1月1日以前曾从事审判、检察、律师、公证、仲裁(法律类)及在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等法律工作,现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任命为行政复议员:
(一)因违纪受到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
(二)因违法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
(三)年度考核等次有不称职、不合格的;
(四)其他不得任命为行政复议员的情形。
第十六条行政复议员等级评定满3年(含三年)后,达到晋级条件的,可在下一评定周期内予以晋级。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年度评定时可以提前晋升上一层次等级:
(一)行政复议工作业绩突出,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或奖励的;
(二)承办多起疑难复杂且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社会反响良好的;
(三)在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中敢于迎难而上、勇于担当作为,且善于从个案中总结经验,为拓展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作出积极贡献的;
(四)其他可以提前晋级的情形。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降低一个等级:
(一)承办的行政复议案件,因主观过错引发重大舆情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因工作推诿敷衍等工作作风问题,一年内被多次(3次以上)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三)违反行政复议案件廉洁办案纪律的;
(四)其他应当降低等级的情形。
第十八条行政复议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关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
(三)积极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取得实效,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四)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依法保障行政复议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复议权利;
(五)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七)遵守《铁岭市行政复议员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行政复议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履行职责应当具备的工作条件、待遇;
(二)依法办案,不受非正当因素干预。履行职责期间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三)定期参加业务学习培训;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行政复议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所在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免去其行政复议员资格并收回任命书: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离行政复议工作岗位的;
(三)退休、辞职、死亡或依法被辞退、开除的;
(四)因健康或个人其他原因,长期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
(五)其他应当免去行政复议员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员助理的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更好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制定《铁岭市行政复议员管理办法(试行)》,通过了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该《办法》的主要任务包括五个大的方面:
(一)建立专业队伍。办法强调对行政复议员的专业资质和能力要求,确保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审理技能。
(二)加强独立性和权威性。确保行政复议机构能够独立、客观地进行案件审理,提升行政复议决定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三)强化监督和评价机制。建立对行政复议员工作的监督和评价体系,确保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四)促进法治政府建设。通过规范行政复议,推动政府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和发展。
(五)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便捷、高效的行政争议解决途径。
三、工作目标
印发实施《办法》,是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人员管理,明确行政复议人员职责,打造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二十四条,分为包括行政复议专员定义及任命条件、行政复议专员任命程序及宪法宣誓制度、行政复议专员的权利义务、行政复议专员实行分级管理以及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工作保障及办法施行时间等内容。
五、下步工作安排
下一步,铁岭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将严格执行《铁岭市行政复议员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好行政复议员提名任命工作,全面强化行政复议员日常管理监督,全力打造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
六、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铁岭市司法局复议应诉科
解读人:王奕尧
联系电话:74998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