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铁岭市消防救援支队

  铁岭市消防救援支队现将《铁岭市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4年5月7日----2024年6月7日登陆铁岭市人民政府网(tieling.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到铁岭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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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text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动车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铁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改装、停放、充电、管理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全面负责本辖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应当加强对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电动车治理联合行动,解决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电动车停放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实施方案,推动老旧居民楼院、城中村、出租屋等集中区域建设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

  (三)严格把关并推动新建住宅小区按照标准规划建设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推动本辖区已建住宅小区新建改(扩)建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

  (四)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电动车消防安全工作的督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开展电动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电动车治理工作;

  (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防火检查,引导公民规范电动车停放和充电行为;

  (三)负责协调确定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的安全管理主体单位,确定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将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纳入本区域防火安全公约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加强住宅小区(楼院)公共区域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报告。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车消防安全工作,就电动车违法行为查处、联合执法、案件线索移交等工作建立协调机制。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充电器、蓄电池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和电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无厂名厂址电动车及配件等违法行为。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推动新建住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以及指导有条件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设置。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公安机关负责加大对电动车产品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按照上级部署逐步实行电动车登记上牌制度。对执法及事故查处中发现的涉及非法改装、违法生产销售等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指导公安派出所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四)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加强对电动车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的监督、指导,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依法开展电动车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污染环境的电动车废弃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邮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电动车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机关和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电动车安全使用和安全充电等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治观念。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公益宣传。

  章  建设与规划

   住宅小区、单位未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应当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对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建成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可以依法统一划定一个或者多个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小型集中临时充电点,满足电动车充电的需求。

   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

   居民住宅小区内设置的电动车充电设施用电,应纳入“居民生活用电”类别,按照“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电价水平执行。

  十一 鼓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为电动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购买设施火灾责任事故险。

  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车以及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禁止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实施拆除或者改变限速器或者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改装关键性组件,以及将回收车辆配件以旧充新再次出售等行为。

   电动车应当在划定的集中停放场所内有序停放。未设置集中停放场所的,停放不得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

  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鼓励安装保障消防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进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智能化。

  第十 下列地点严禁停放电动车:

  (一)建筑物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

  (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内;

  (三)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停放的地点。

  第十 电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充电区域使用指定设施充电,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住宅内或者建筑物内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二)在易燃可燃物品、易爆物品、火源、电热和燃气设施周围为电动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三)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乱装插座为电动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将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内容纳入物业服务招标选聘方案。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承接物业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要求,与业主委员会等共同对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及相关消防设施等进行查验;

  (二)建立健全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对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进行维护管理;

  (三)开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报告消防救援机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电动车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 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综合楼、商住楼,由其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自行对电动车消防安全进行管理,并明确管理组织或者人员专门负责日常管理。

  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电动车消防安全日常管理;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第十九条 从事外卖配送、快递揽收等活动的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电动车消防安全制度,设置符合标准的充电设施,加强对揽收、配送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统一规范其管理范围内电动车及其零配件的购置、维修保养与检查事项。

  第二十条 支持推广应用智能充电设施等电动车管理场景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单位安装智能化电梯阻挡系统,避免电动车和蓄电池进入电梯。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的义务,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向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反映,情况严重或制止无效的,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等反映处理,鼓励通过“12345”电话举报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章  法律责任

  二十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及其蓄电池等有关产品的,分别由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停放电动车,妨碍车辆和行人道路通行的,由公安交警、城管部门依法处理。

   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配合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及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电动车监督管理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车,是指除电动汽车外,以蓄电池作能源的自行车、摩托车、平衡车、滑板车、三(四)轮车等。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4年  起施行,有效期 

解读 unscramble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电动车以其经济、便捷等特点,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其保有量逐年递增。但由于安全意识不强、部分产品质量不过关、违规改装改造、停放充电不规范等原因,电动车火灾呈高发频发趋势。2023年,全国共接报电动车火灾2.1万起。从起火原因看,电气故障和自燃是造成电动车火灾的主要原因,而过充电、电池单体故障、电气线路短路是导致电动车电气火灾高发的根本原因。为解决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诸多问题,明确各级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健全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铁岭市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现状,借鉴了其它省市《办法》出台情况。

  制定《办法》有利于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并且文件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消防安全职责建设与规划消防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章二十条。

  一是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

  二是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中应履行的职责。

  三是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行业标准等,对电动车停放场所,生产、销售、改装和回收电动车提出了具体要求。

  四是明确了单位、个人,特别是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和市场经营、管理单位等应当履行的职责。

  五是规定了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主要内容解读

  (一)本办法所称电动车定义:

  指除电动汽车外,以蓄电池作能源的自行车、摩托车、平衡车、滑板车、三(四)轮车等。

  (二)本办法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车生产、销售、使用、管理、回收、改装、停放等影响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动。

  (三)电动车不得有下列停放

  1.建筑物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

  2.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内;

  3.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停放的地点。

  )电动车在充电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住宅内或者建筑物内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2.在易燃可燃物品、易爆物品、火源、电热和燃气设施周围为电动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3.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乱装插座为电动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单位: 铁岭市消防救援支队

  解  读  人: 徐卓异

  联系电话: 74617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