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现将《铁岭市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3年6月10日前登录铁岭市人民政府网(tieling.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到铁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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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提高社会应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省或者本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本市电网企业供电范围内的用电单位或者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重要电力用户一般为专变供电的电力用户。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政府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等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供电企业在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管理、隐患排查、风险预警、应急救援、供电保障等供用电安全管理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服务。
第六条 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坚持“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七条 根据目前不同类型的重要要电力用户的断电后果,重要电力用户分为工业类和社会类两大类,工业类分为煤矿及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电子及特种制造业、军工5类,社会类分为党政司法机关和国际组织、广播电视、通信、信息安全、公共事业、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和人员密集场所8类。重要电力用户分类参照《重要电力用户范围表》执行。
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可以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予以相应调整。
第八条 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将我市重要电力用户分为一级、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
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
(一)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
(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三)发生中毒、爆炸或火灾的;
(四)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
(一)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
(二)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
(三)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需要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电力用户。
第九条 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应当采用多电源、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当任何一路或一路以上电源发生故障时,至少仍有一路电源应能对保安负荷供电。按照重要电力用户等级应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一)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两路电源供电条件,两回供电线路可以分别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或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内两段母线。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二) 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为同一用户负荷供电的两回供电线路,两回供电线路可以来自同一变电站的同一母线段。
(三) 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按照供电负荷重要性,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通过临时架线等方式具备双回路或两路以上电源供电条件。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和切换方式应满足重要电力用户保安负荷允许断电时间的要求。切换时间不能满足保安负荷允许断电时间要求的,重要电力用户应自行采取技术措施解决。
第十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重要电力用户的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五)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应装设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向电网反送电。
第十一条 重要电力用户选用的自备应急电源类型有:
(五)移动发电设备,包括:装有电源装置的专用车辆、小型移动式发电机;
(六)其他新型电源装置。
第十二条 重要电力用户新装自备应急电源、拆装自备应急电源、更换接线方式、拆除或者移动闭锁装置,要向供电企业办理报备手续,并修订供用电合同。自备应急电源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由重要电力用户自行负责。
第十三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自备应急电源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预防性试验、启机试验和切换装置的切换试验。
第十四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制订供电电源切换、自备应急电源运行操作、维护管理的规程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至少每年一次)进行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 重要电力用户的自备应急电源在使用过程中应杜绝和防止以下情况发生:
(一)自行变更自备应急电源接线方式;
(二)自行拆除自备应急电源的闭锁装置或者使其失效;
(三)自备应急电源发生故障后长期不能修复并影响正常运行;
(四)擅自将自备应急电源引入,转供其他用户;
(五)其他可能发生自备应急电源向电网倒送电的。
第十六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具备外部应急电源接入条件,有特殊供电需求及临时重要电力用户,应配置外部应急电源接入装置。
第十七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根据生产运行特点和电力负荷特性,合理制定非电性质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可以通过租用应急发电车(机)等方式,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第十九条 供电企业应当掌握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和使用情况,建立基础档案数据库,并指导重要电力用户排查治理安全用电隐患,安全使用自备应急电源。
供电企业应按照重要电力用户等级督促用户重新完善供电电源、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及运行管理要求。重要电力用户电源配置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不满足要求或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供电企业应向所在地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由相关部门进行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重要电力用户认定按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由市电力主管部门组织供电企业和用户统一开展,按照用户申请、供电企业认定、电力主管部门核准公布程序进行。
1.属于重要电力用户范围中工业类的电力用户和未列入重要电力用户范围的电力用户申报重要电力用户的,应当一并提供电力用户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电力用户未提供相关材料的,由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督导用户限期提供。
2.属于重要电力用户范围中社会类的电力用户申报重要电力用户的,可以提供电力用户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
(二)供电企业应急依据相关电力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结合电力用户提供的材料及中断供电的危害程度,并对照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对电力用户重要性等级进行认定。
(三)供电企业认定后提出重要电力用户名单,报送市电力主管部门进行核准并发文公布。
电力用户对认定结果存在异议的,供电企业可按照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任务分工征求该用户所属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最终认定意见。
第二十一条 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确定后,应根据需要对其变化动态管理,每年审核新增加和变更的重要电力用户。
1.对不符合重要电力用户认定标准或已销户的重要电力用户,由供电企业按月度报送市电力主管部门审定后,退出重要电力用户管理。
2.对符合重要电力用户认定标准的,由供电企业统一报送市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重要电力用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电力行业相关规程、规范和标准要求,落实用电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指导重要电力用户加强内部电力设备的安全管理,督促重要用户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要求,配置必要的应急电源,满足电网事故条件下保安负荷的用电需求,防止电网供电中断引发事故和次生灾害,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供电企业应加强涉及重要用户的输、变、配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及时消除供电隐患,优化电网运行方式,保障重要用户供电安全。在执行有序用电、电网事故拉闸限电期间,要优先保障重要电力用户的电力供应。
(二)供电企业在电网运行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时,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重要电力用户,并指导用户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三)供电企业应结合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实际,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和重要电力用户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开展专项应急演练和应急评估,做好应对各类自然灾害、重要电力设施(设备)损毁、供电故障等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突发应急情况时,应当根据应急处置要求,快速抢修和优先恢复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告知重要电力用户。
(四)根据我市电力主管部门批准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名单,供电企业应当对全市重要电力用户有针对性的进行分级管理,定期为重要电力用户提供安全用电服务,督促指导重要电力用户编制反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将用电安全隐患等有关问题,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定期组织开展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隐患排查,通过出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将隐患问题书面反馈给用户,督促用户及时进行整改,并为用户整改提供技术指导。重要电力用户应落实安全用电主体责任,对于能够立即整改的,应执行立查立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和时限并报送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定期对用户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拒不整改或整改执行不及时不彻底的,由供电企业定期将相关情况报告所在地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由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关于电力安全运行的相关规程、规范,妥善保存并及时更新内部供配电系统的文档、图纸等资料,并保证资料信息与现场实际情况相一致。供电企业要求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相关资料的,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确保资料的真实、完整。供电企业对用户提供的资料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六条 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违反本办法造成安全事故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保安负荷,是指用于保障用电场所人身与财产安全所需的电力负荷,断电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一)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
(二)使有毒、有害物溢出,造成环境大面积污染的;
重要电力用户的保安负荷由用户提出,经供、用电双方参考《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 GB / T 29328-2018)中附录 D 以及用户电力负荷中的一级负荷设备共同协商确定,并报所在地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发生调整变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重要电力用户范围表
附件:
重要电力用户范围表
重要电力用户类别 |
重要电力用户范围 |
断电影响 |
行业安全生产 主管部门 |
|
[A1.2]非煤矿山 |
井工非煤矿山 |
可能引发人身伤亡 |
市应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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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1]石化 |
以石油为原料的化工企业 |
可能引发人身伤亡、中毒、爆炸或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环境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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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2]盐化 |
以粗盐为原料的化工企业 |
可能引发人身伤亡、中毒、爆炸或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环境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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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3]煤化 |
以煤为原料的化工企业 |
可能引发人身伤亡、中毒、爆炸或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环境污染 |
||
[A2.4]精细化工 |
生产精细化学品的化工企业 |
可能引发人身伤亡、中毒、爆炸或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环境污染 |
||
[A3]冶金 |
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的冶炼和加工企业 |
可能引发人身伤亡、爆炸或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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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制造业 |
汽车、造船、飞行器、发电机、锅炉、汽轮机、 机车、机床加工等机械制造和电子企业 |
可能引发人身伤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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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军工 |
航天航空、国防试验基地、危险性军工生产企业 |
可能造成重大政治影响和重大社会影响、可能引发人身伤亡 |
市工信局 |
|
[B] 社会类 |
[B1]党政司法机关、 国际组织、 各类应急指挥中心 |
国家级首脑机关的办公地点,外国驻华使馆及外交机构,省级党政机关、地市级党政机关和一些重要的涉外组织;以及省级气象监测指挥和预报中心、电力调度中心、重要水利大坝、重要的防汛防洪闸门、排涝站、地震监测指挥预报中心、防汛防灾等应急指挥中心、消防(含森林防火)指挥中心、交通指挥中心、公安监控指挥中心等重要应急指挥中心、人民防空指挥中心 |
可能造成重大政治影响和重大社会影响 |
市应急局等 |
[B2]通信 |
国家级和省级的枢纽、容灾备份中心、省会级枢纽、长途通信楼、核心网局、互联网安全中心、省级IDC数据机房、网管计费中心、国际关口局、卫星地球站 |
可能造成大的社会影响 |
市通信管理办 |
|
[B3]新闻媒体 |
国家级和省级广播电视机构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无线发射台、监测台,卫星地球站等 |
可能造成大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 |
市文旅广电局 |
重要电力用户类别 |
重要电力用户范围 |
断电影响 |
行业安全生产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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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社会类 |
[B4.1]数据中心 |
全国性证券公司、省级证券交易中心 |
可能造成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
市金融发展局 |
[B4.2] 金融 |
国家级银行、省级银行一级数据中心、大型电子商务中心和重要场所等 |
可能造成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
铁岭银保监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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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1]供水、供热 |
供水面积大的大、中型水厂(用水泵进行取水)、重要的加压站以及大型供热厂等 |
可能造成社会公共秩序混乱 |
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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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2]污水处理 |
国家一级污水处理厂、大中型污水处理厂 |
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
||
[B5.3]供气 |
天然气城市门户站、燃气储配站、调压站(升压站、降压站)等 |
可能造成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 |
市发改委 市住建局 |
|
[B5.4]天然气运输 |
天然气输气干线、输气支线、矿场集气支线、矿场集气干线、配气管线、普通计量站等 |
可能造成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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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5]石油运输 |
石油输送首站、末站、减压站和压力、热力不可逾越的中间(热)泵站、其他各类输油站等 |
可能造成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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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6.1]民用运输机场 |
国际航空枢纽、地区性枢纽机场及一些普通小型机场 |
可能引发人身伤亡、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大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 |
市应急局 |
|
[B6.2]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港口码头 |
城市轨道交通牵引站、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城市轨道交通普通客运站、特大型港口、大型港口、中型港口、小型港口 |
可能造成安全事故和大的社会影响 |
市交通运输局 |
|
[B7]医疗卫生 |
三级医院 |
可能引发人身伤亡、造成社会影响和公共秩序混乱 |
市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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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8.1]五星级以上宾馆饭店 |
特殊定点涉外接待的宾馆、饭店及其他五星级及以上高等级宾馆 |
可能造成政治影响和社会公共秩序混乱 |
市文旅广电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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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8.2]高层商业办公楼 |
高度超过100m的特别重要的购物中心 |
可能引发人身伤亡和社会公共秩序混乱 |
市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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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8.3]超市、购物中心 |
营业面积在6000 m2以上的多层或地下大型超市及大型购物中心 |
可能引发人身伤亡和社会公共秩序混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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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8.4]体育馆场馆、大型展览中心及其他重要场馆 |
国家级承担重大国事活动的会堂、国家级大型体育中心;举办世界级、全国性或单项国际比赛;举办地区性和全国单项比赛、举办地方性、群众性运动会展会;承担国际或国家级大型展览的会展中心;承担地区级展览的会展中心 |
可能引发人身伤亡、可能造成重大政治影响和社会公共秩序混乱 |
市文旅广电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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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此表依据《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整理。 2.本范围未涵盖全部行业,其他行业可参考执行。 3.不同地区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可参照各地区发展情况确定。 |
铁岭市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按照省领导批示精神和省工信厅《关于推广辽阳市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为加强我市重要电力用户管理,健全重要电力用户准入和退出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提高电力应急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的通知》、《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参考辽阳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编制了《铁岭市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二十八条主要规范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及分级标准、供电电源及自备电源配置要求、重要电力用户名单认定、建立供用电协同管理机制,
根据中断供电后果,明确煤矿及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军工、通信、信息安全、公共事业、交通运输、医院等25类重要用户认定规则,并按照中断供电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临时进行分级管理。
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应当采用多电源、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当任何一路或一路以上电源发生故障时,至少仍有一路电源应能对保安负荷供电。重要电力用户应配置自备应急电源,自备应急电源应当与供电电源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实行“双认定、一核准”原则,即电力用户根据其用电性质首先进行自我认定,供电公司依据相关电力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等进行再次认定,经供电公司统一汇总后,报送市电力主管部门进行核准。
重要电力用户对用电安全负主体责任、供电公司定期对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排查并督促整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在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办法》已征求市发改委等12个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印发。
铁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