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外埠二手机动车迁入限制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来源: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现将关于修订《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外埠二手机动车迁入限制的通告》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从2023年3月20日至4月20日,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登陆铁岭市人民政府网(tieling.gov.cn)对该通告提出意见。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邮寄到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邮    箱:tlssthjj2023@163.com

  通讯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46号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112000

正文 text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等有关规定,推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市政府决定取消部分外埠二手机动车迁入我市的限制政策。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外埠二手机动车,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外注册登记、拟迁入我市的机动车。

  二、对除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以外,对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和安全技术标准,在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和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内的外埠二手机动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

  三、外埠二手源头管控重点机动车另须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表。

  四、拟将外埠二手机动车迁入我市的铁岭户籍车在办理迁入登记手续时须提供居民身份证,非铁岭户籍车主另须提供我市核发的居住证明,居住证明应可在公安网上查询且在有效期内。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关文件与本通告内容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铁岭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日

解读 unscramble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等有关规定,推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2018年7月6日市政府决定取消部分外埠二手机动车迁入我市的限制政策。

  二、目的:

  推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三、修改依据和内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回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和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文件要求。 现拟将《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外埠二手车迁入限制的通告》(铁政发[2018]12号)第三条中第一款“拟迁入外埠二手机动车须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公安部门依据机动车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按相关规定办理迁入登记手续”和第二款“对于连续3次上线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拟迁入外埠二手机动车,环保部门将不予办理迁入排放检验手续”规定予以取消。

  四、修改目的:

  持续深化改革,全力营造安全放心诚信消费环境,支持二手车流通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