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来源:铁岭市司法局

  铁岭市司法局现将《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发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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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text

  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健全和完善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正确掌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范围

  (一)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以及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行政公益诉讼等的案件,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做到“应出尽出”。

  (二)出庭应诉的人员范围。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相关工作人员、律师、政府法律顾问等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总人数不超过三人。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三)出庭应诉的诉讼阶段。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二、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及时确定出庭应诉人员。收到出庭应诉通知的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做好准备,积极安排负责人出庭应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可以根据被诉案件具体情况,提出出庭应诉的建议人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及时作出出庭应诉的决定,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共同被告案件中,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或者主要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由共同被诉行政机关协商解决。

  (二)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被诉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要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共同做好原行政行为的应诉举证工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由一个机关进行举证。

  (三)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要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要严格遵守法庭纪律,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四)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被诉行政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

  三、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积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全面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强化督导落实,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作为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统筹协调机构,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中发挥组织、协调、指导作用。

  (二)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积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切实提高自身学法用法能力,掌握行政诉讼相关知识,熟悉庭审规则和基本流程,从起草答辩状、准备证据材料开始全程参与案件的审理、调解、执行等工作。要切实保障行政应诉工作经费、装备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要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每年开展一到两次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

  (三)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行政机关要不断规范行政行为,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在庭审中,行政机关负责人要积极参与法庭质证、辩论、陈述等庭审活动,并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对诉讼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要主动纠错,依法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落实和巩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成果,强力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依法开展行政复议调解,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最大限度减少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

  (四)健全统计报告制度。行政机关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前向同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行政诉讼案件情况,包括应诉案件案由和类别、是否经过行政复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有关的工作建议、整改落实措施等内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统计汇总后,定期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本地区行政应诉案件情况。

  (五)强化监督管理。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各地区、各部门当年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应当达到规定的比例,对连续两年达不到全省平均比例的,取消当年度绩效考核评优资格。要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政府督查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本意见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解读 unscramble

  关于起草《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降低我市行政诉讼案件的发案率和败诉率,强化行政诉讼应诉职责,提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出庭应诉能力,扎实推进依法行政。结合《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全市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中提出的全市行政应诉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市司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起草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征求市政府所有组成部门的意见,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征集了意见建议,通过了立法科合法性审查。

  主要内容

  该《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大的方面:

  (一)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人员范围及诉讼阶段。

  该部分内容是依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起草的,重点强调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法院开庭审理的全部行政诉讼案件中均应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无实际分管工作的副职级别的人员不能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做到“应出尽出”,相关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二)提出了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具体要求。

  按照审判程序,对出庭人员确定、答辩举证、开庭审理和生效裁判履行四个环节提出要求,重点强调行政诉讼案件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部门负责法治工作的机构可以根据被诉案件具体情况,提出出庭应诉的建议人选,再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要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尽量简化审批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答辩举证。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

  (三)提出要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保障。

  重点强调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积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切实提高自身学法用法能力,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切实保障行政应诉工作经费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落实和巩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成果,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统计报告制度,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各地区、各部门当年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应当达到90%以上,对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取消当年度工作实绩考核一、二档评选资格。政府督查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实施意见》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三、工作建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以市政府文件下发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