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农业农村局现将《铁岭市农业领域以信用为基础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到铁岭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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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农业领域以信用为基础分级分类
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我市农业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农业领域从业主体诚信经营,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环境,进一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通过信用评级实现分类监管,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工作机制,引导农业领域从业主体加强自律建设,营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良好生产秩序,进一步提升我市农业领域从业主体诚信经营。
二、工作目标
按照“依法、客观、公正”原则,通过信用等级评价,实施分类监管,引导农业领域从业主体加强自律建设,提升信用能力;帮助树立信用形象,塑造信用品牌,提升综合竞争力;创新信用管理机制,强化评级结果运用,建立完善监管长效机制,降低社会信息成本,创建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信用环境。
三、信用等级评价分类和实施
市农业领域从业主体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统一组织实施,市局相关科室做好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督促。信用等级评价分为兽药、饲料、种子、农药和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五类,根据投入品管理、过程控制、经营管理、监督检验、社会监督、协会自律等方面,以及相关认证、荣誉等其他要素对信用品质的影响进行综合研究集成后,分为四个信用等级:信用优秀单位(A级)、信用良好单位(B级)、信用警示单位(C级)、失信单位(D级)。
四、信用评级及动态化管理
农业领域从业主体信用等级有效期为三年,对已取得信用等级的单位实施动态管理。
(一) 对信用优秀单位(A级),实行跟踪评估,发现有轻微失信行为,予以预警提示;出现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严重失信行为,即降低信用等级。
(二) 对信用良好单位(B级),实行跟踪评估,发现有轻微失信行为,予以预警提示;出现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严重失信行为,即降低信用等级。在评级生效一年内无失信行为,可在评级生效一年后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重新评级申请,经评审通过后,信用等级可调至A级。
(三) 对信用警示单位(C级),实行跟踪评估,发现有失信行为,即降低信用等级。在评级生效一年后,可根据自身整改实际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重新评级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列入当年信用评级范围。
(四) 对失信单位(D级),在评级生效一年后,可根据自身整改实际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重新评级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列入当年信用评级范围。
五、信用激励与分类监管
信用激励主要通过奖惩机制来实施,对诚信农业领域从 业主体进行激励,对失信农业领域从业主体进行惩戒。
(一) 对于农业领域从业主体信用优秀单位(A级)实行激励机制,予以扶持:
1.实行信用监管,除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以 外,酌情减少监督检查频次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2.实施奖励措施,对于国家、省、市级以及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开展评优评先活动,予以推荐申报;在项目扶持、示范企业、龙头企业评选等相关优惠补助、政策享受方面进行优先。
3.相关网络等媒体、平台公开通报优秀信用等级。
(二) 对于农业领域从业主体信用良好单位(B级)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1.实行常态监管,除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以 外,根据日常监督抽查和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和监督检查工作。
2.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进行季度回查,检查整改情况以及有无新的违法行为,做好回查记录。
3.有针对性地做好指导、服务工作,鼓励和帮助其不断增强守法意识,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教育引导鼓励争创信用优秀(A级)单位。
4.警示二次以上的依法公开违法记录。
(三)对于农业领域从业主体信用警示单位(C级)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1.实行加严监管,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日常检查频次,提高“双随机”抽检比例,除专项检查、投诉举报调查外,每季度巡查一次,也可根据辖区监管工作实际,提高抽检频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
2.实行失信惩戒机制,在涉及评优推先、示范企业、龙头企业等评选及项目扶持等相关优惠补助、政策享受方面予以限制。
3.加强风险分析,对风险较大的企业进行预警或警告, 必要情况下可依法向社会公告其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于农业领域从业主体失信单位(D级)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1.实行特别监管,每月巡查一次,也可随时检查;提高
“双随机”抽检比例,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
2.可依照相关规定,列入“黑名单”管理。
3.重点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屡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从重从严查处,并实施案后重点跟踪检查。
4.实行失信惩戒机制,在涉及评优推先、示范企业、龙头企业等评选及项目扶持等相关优惠补助、政策享受方面予以限制。
5.对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除已采取的处理措施外,依法向社会曝光其违法、违规行为。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