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营商环境建设局现将《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登陆铁岭市人民政府网(tieling.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到铁岭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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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
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1〕19号)要求,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下放调整行政职权事项72项,其中落实省级取消下放调整行政职权46项(包括取消15项,承接2项,调整至省级部门实施26项,因法律法规调整情况新增3项),市本级下放行政职权26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取消下放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于取消的行政职权,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要及时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对下放县(市)区管理的行政职权,市直相关部门要做好业务指导和培训,为基层顺利承接工作提供保障,确保落实到位;对调整的行政职权,要转变管理方式,优化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
附件:市政府决定下放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市政府决定下放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序号 | 项目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改革方式 | 备注 | |
主项 | 子项 | |||||
1 | 行政许可 |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取消 | ||
2 | 行政许可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 | 取消 | ||
3 | 行政许可 | 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 取消 | ||
4 | 行政许可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 取消,将丙级资质整合至乙级中 | ||
5 | 行政许可 | 七类肥料(含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登记 | 市农业农村局 | 取消,改为备案管理 | 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登记”由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 |
6 | 行政许可 |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 县级农业农村(兽医)部门 | 取消,改为备案管理 | 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乡村兽医登记许可”由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 |
7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出区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批准 | 市生态环境局 | 取消。取消后相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条款实施。 | ||
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节约能源监察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用能单位拒绝、阻碍节能监察工作,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以及伪造、销毁、篡改证据行为的处罚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取消。取消后相关处罚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相关条款实施。 | |
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节约能源监察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用能单位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的行为的处罚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取消。取消后相关处罚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相关条款实施。 | |
10 | 行政处罚 | 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市商务局 | 取消。取消后,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实施。 | ||
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有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的处罚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取消。取消后相关处罚内容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条款实施。 | |
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和通过贿赂订立、履行合同,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的处罚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取消。取消后相关处罚内容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条款实施。 | |
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利用合同低价折股或者无偿、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的;订立假合同或者倒卖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利用合同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取消 | |
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利用合同经销国家禁止或者特许经营、限制经营物资的行为的处罚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取消。取消后相关处罚内容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条款实施。 | |
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行为的处罚 | 5.对利用合同垄断经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行为的处罚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取消。取消后相关处罚内容按照《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条款实施。 | |
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行为的处罚 | 6.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他人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凭证以及其他便利条件行为的处罚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取消。取消后相关处罚内容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条款实施。 | |
1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生产商品标明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不真实行为的处罚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取消。取消后相关处罚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条款实施。 | |
1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标明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不真实的,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行为的处罚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取消。取消后相关处罚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条款实施。 | |
1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商品标识不符合要求或者应标明 “处理品”(含副品、等外品) 字样而未标明行为的处罚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取消。取消后相关处罚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条款实施。 | |
1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擅自处理或转移被封存的商品行为的处罚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取消。取消后相关处罚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条款实施。 | |
1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行为的处罚 | 5.对商品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行为的处罚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取消。取消后相关处罚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条款实施。 | |
1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对未经批准发布中介活动广告行为的处罚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审批已取消。取消后相关处罚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条款实施。 | |
1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行为的处罚 | 对外资企业未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处罚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取消。实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信息年度报告制度,通过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信用监管方式引导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 |
1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取消 | ||
1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不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 | 取消。取消后相关处罚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条款实施。 | |
1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 | 取消。取消后相关处罚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条款实施。 | |
16 | 行政检查 | 对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的检查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调整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使 | ||
17 | 行政检查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情况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至省农业农村厅行使 | ||
18 | 行政检查 | 渔政执法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至省农业农村厅行使 | ||
19 | 行政强制 | 对相关无线电设备的关闭、查封、暂扣或者拆除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调整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使 | ||
20 | 行政强制 | 采取电磁干扰等技术阻断措施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调整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使 | ||
21 | 行政强制 | 限制或禁止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调整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使 | ||
22 | 行政强制 | 对渔业船舶、设施的强制措施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至省农业农村厅行使 | ||
23 | 行政强制 | 对于违法从事捕捞活动的物品暂扣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至省农业农村厅行使 | ||
24 | 行政许可 | 铁矿矿山、有色矿山、稀土深加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调整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使 | ||
2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无线电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处罚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调整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使 | |
2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无线电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处罚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调整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使 | |
2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无线电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3.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处罚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调整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使 | |
2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无线电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4.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的处罚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调整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使 | |
2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无线电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5.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处罚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调整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使 | |
2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无线电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6.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处罚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调整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使 | |
2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无线电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7.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的处罚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调整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使 | |
2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无线电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8.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的处罚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调整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使 | |
2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无线电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9.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的处罚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调整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使 | |
2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无线电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0.生产或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处罚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调整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使 | |
2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无线电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1.销售应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处罚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调整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使 | |
2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无线电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2.销售应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处罚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调整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使 | |
2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无线电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3.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准的技术指标的处罚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调整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使 | |
2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至省农业农村厅行使 | ||
2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对使用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从事海洋渔业作业行为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至省农业农村厅行使 | |
2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行为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至省农业农村厅行使 | |
2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海蜇资源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对返港渔船携带海蜇或者将海蜇运至长兴岛至绥中沿岸陆域行为的,对返港和转港渔船携带渔具行为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至省农业农村厅行使 | |
2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海蜇资源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2.对违反海蜇资源管理、未取得海蜇专项捕捞许可证和标志旗捕捞海蜇的、在禁渔期内渔船随意离港的、返港渔船携带海蜇或者将海蜇运至长兴岛至绥中沿岸陆域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至省农业农村厅行使 | |
3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对在水产苗种生产中使用药物和饵料未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安全规定的,或者未建立用药记录的,生产、经营假、劣水产苗种的,经营没有检疫证明水产苗种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至省农业农村厅行使 | |
3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2.对未经审定推广、经营从省外引进的新的水产品种或者推广、经营人工杂交培育新个体的等行为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至省农业农村厅行使 | |
3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行为的,对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行为的,对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行为的,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至省农业农村厅行使 | |
3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2.对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行为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至省农业农村厅行使 | |
3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3.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行为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至省农业农村厅行使 | |
3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4.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对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中未达到采补标准的幼体超过规定比例行为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至省农业农村厅行使 | |
3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逾期未开发利用;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至省农业农村厅行使 | |
3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2.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至省农业农村厅行使 | |
3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3.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行为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至省农业农村厅行使 | |
3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4.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至省农业农村厅行使 | |
3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5.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行为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至省农业农村厅行使 | |
3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6.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为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至省农业农村厅行使 | |
3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7.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至省农业农村厅行使 | |
3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8.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行为的,对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5%)及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等行为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至省农业农村厅行使 | |
3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9.对非法越界捕捞行为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至省农业农村厅行使 | |
3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10.负责对外国人、外国渔船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行为的查处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至省农业农村厅行使 | |
3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对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至省农业农村厅行使 | |
3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2.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渔业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至省农业农村厅行使 | |
3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负责对均未取得渔船检验证、渔船登记证和捕捞许可证的涉渔船舶进入渔港、渔业水域的“涉渔”三无船舶的行政查处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至省农业农村厅行使 | |
3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2.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在自然水域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和怀卵亲体行为的查处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至省农业农村厅行使 | |
3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3.负责对销售、收购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行为的查处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至省农业农村厅行使 | |
3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4.负责对擅自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行为的查处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至省农业农村厅行使 | |
3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侵占和破坏渔港行为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至省农业农村厅行使 | |
3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未经渔港监督机构批准在渔港及渔港水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行为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至省农业农村厅行使 | |
3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进出渔港未按规定办理签证等行为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至省农业农村厅行使 | |
3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在渔港水域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作业和养殖生产活动行为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至省农业农村厅行使 | |
3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5.对向渔港水域内排放油类、油类混合物、回填物、废弃物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至省农业农村厅行使 | |
3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6.对未经批准在渔港装卸易燃、易爆及有毒、危险物品行为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至省农业农村厅行使 | |
3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7.对船舶在渔港水域航行、作业、停泊时,损坏其安全设施和作业设施行为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至省农业农村厅行使 | |
3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8.对阻碍渔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至省农业农村厅行使 | |
3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触碰航标不报告行为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至省农业农村厅行使 | |
3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危害航标行为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至省农业农村厅行使 | |
3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破坏航标辅助设施行为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至省农业农村厅行使 | |
3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至省农业农村厅行使 | |
37 | 行政处罚 | 对碍航物所有人或经营人不报告航行障碍行为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至省农业农村厅行使 | ||
3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 9.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 | 调整至省生态环境厅行使 | |
3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或者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监测结果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 | 调整至省生态环境厅行使 | |
4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11.对造成辐射事故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 | 调整至省生态环境厅行使 | |
4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12.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 | 调整至省生态环境厅行使 | |
4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 | 调整至省生态环境厅行使 | |
42 | 行政处罚 |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处罚 | 1.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新增加 | |
42 | 行政处罚 |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处罚 | 2.对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新增加 | |
42 | 行政处罚 |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处罚 | 3.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新增加 | |
42 | 行政处罚 |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处罚 | 4.对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新增加 | |
42 | 行政处罚 |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处罚 | 5.对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新增加 | |
42 | 行政处罚 |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处罚 | 6.对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新增加 | |
42 | 行政处罚 |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处罚 | 7.对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新增加 | |
42 | 行政处罚 |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处罚 | 8.对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新增加 | |
42 | 行政处罚 |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处罚 | 9.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新增加 | |
42 | 行政处罚 |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处罚 | 10.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新增加 | |
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处罚 | 1.对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医疗保障部门 | 新增加 | |
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处罚 | 2.对定点医药机构未按规定进行管理和不配合检查等的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医疗保障部门 | 新增加 | |
4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处罚 | 1.对欺诈、串通投标等方式竞标的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医疗保障部门 | 新增加 | |
45 | 行政许可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市商务局 | 承接 | ||
46 | 行政许可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市科技局 | 承接 | ||
47 | 行政许可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下放至县级住建部门实施 | ||
48 | 行政许可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下放至县级住建部门实施 | 银州区 | |
49 | 行政许可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1.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下放至县级住建部门实施 | |
49 | 行政许可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2.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下放至县级住建部门实施 | |
49 | 行政许可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3.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下放至县级住建部门实施 | |
50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下放至县级住建部门实施 | ||
51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下放至县级住建部门实施 | ||
52 | 其他行政权力 |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下放至县级住建部门实施 | 银州区目前仅开展新建商品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工作,还须承接存量房交易、房屋租赁、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工作。 | |
53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外施工、监理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信息报送)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下放至县级住建部门实施 | ||
54 | 其他行政权力 | 制定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标准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下放至县级住建部门实施 | ||
55 | 其他行政权力 | 工程造价信息采集整理发布监督管理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下放至县级住建部门实施 | ||
56 | 其他行政权力 | 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承接业务备案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下放至县级住建部门实施 | ||
57 | 其他行政权力 | 新型材料及节能的确认 | 1.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和能效标识的确认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下放至县级住建部门实施 | |
57 | 其他行政权力 | 新型材料及节能的确认 | 2.民用建筑节能示范试点工程的确认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下放至县级住建部门实施 | |
57 | 其他行政权力 | 新型材料及节能的确认 | 3.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的确认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下放至县级住建部门实施 | |
58 | 其他行政权力 | 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售房款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下放至县级住建部门实施 | 银州区 | |
5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3.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行为的处罚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下放至县级住建部门实施 | |
6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考核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的处罚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下放至县级住建部门实施 | |
6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2.对“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书行为的处罚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下放至县级住建部门实施 | |
6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3.对未按规定对“安管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未如实记录考核情况行为的处罚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下放至县级住建部门实施 | |
6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5.对“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行为的处罚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下放至县级住建部门实施 | |
6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行为的处罚 | 6.对工程监理单位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转让、超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下放至县级住建部门实施 | |
6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监理企业资质的处罚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下放至县级住建部门实施 | |
6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2.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处罚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下放至县级住建部门实施 | |
6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3.对未及时办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或未按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下放至县级住建部门实施 | |
6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行为的处罚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下放至县级住建部门实施 | |
6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检测机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下放至县级住建部门实施 | |
6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5.对受处罚检测机构的责任人行为的处罚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下放至县级住建部门实施 | |
6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下放至县级住建部门实施 | |
6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处罚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下放至县级住建部门实施 | ||
6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和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下放至县级住建部门实施 | 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下放,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权力保留 |
67 | 公共服务 | 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办理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下放至县级住建部门实施 | 银州区、铁岭县、开发区 | |
68 | 其他行政权力 |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 1.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 | 市金融发展局 | 委托下放至县级实施 | |
68 | 其他行政权力 |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 2.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 | 市金融发展局 | 委托下放至县级实施 | |
68 | 其他行政权力 |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 3.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变更(主发起人变更)审批 | 市金融发展局 | 委托下放至县级实施 | |
68 | 其他行政权力 |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 4.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变更(非主发起人变更)审批 | 市金融发展局 | 委托下放至县级实施 | |
68 | 其他行政权力 |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 5.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审批 | 市金融发展局 | 委托下放至县级实施 | |
68 | 其他行政权力 |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 6.小额贷款公司的分支机构或代办点设立 | 市金融发展局 | 委托下放至县级实施 | |
68 | 其他行政权力 |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 7.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变更 | 市金融发展局 | 委托下放至县级实施 | |
68 | 其他行政权力 |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 8.小额贷款公司的地址变更 | 市金融发展局 | 委托下放至县级实施 | |
68 | 其他行政权力 |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 9.小额贷款公司的注销 | 市金融发展局 | 委托下放至县级实施 | |
68 | 其他行政权力 |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 10.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期限变更 | 市金融发展局 | 委托下放至县级实施 | |
69 | 行政许可 |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 | 公路项目审批、核准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下放至县级发改部门实施 | |
69 | 行政许可 |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 |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审批、核准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下放至县级发改部门实施 | |
69 | 行政许可 |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 | 内河航运项目审批、核准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下放至县级发改部门实施 | |
70 | 行政处罚 | 对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行为的处罚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下放至县级发改部门实施 | ||
71 | 行政处罚 | 对商品煤质量不达标行为的处罚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下放至县级发改部门实施 | ||
72 | 公共服务 | 创业服务 | 1.创业补贴申领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下放至县级人社部门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