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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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岭市住建局现将《铁岭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登陆铁岭市人民政府网(tieling.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到铁岭市住建局。

  邮    箱: tlsczhbgs@163.com

  通讯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28号铁岭市住建局村镇建设科

  邮政编码:112000

  铁岭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

  资源化利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管理工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美丽宜居乡村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维护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使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本市区域内农村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农村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固体废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村民主体、因地制宜、源头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促进农村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  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派出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教育、财政、自然资源、卫健、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应当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

  (二)督促、指导、考评村(居)民委员会的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其他事项。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本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管理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纳入村规民约,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和奖惩机制等作出约定;

  (二)制定本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

  (三)组建保洁员队伍,制定保洁员工作职责,并监督实施。配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处置、收集、运输的设备和工具;

  (四)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治理,保持村容整洁卫生,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暂存场所;

  (五)指导、监督村民、驻村单位及个人进行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

  (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用于保障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基础设施建设与管护、村保洁员待遇和考核奖励等事项。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村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意识,引导村(居)民正确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知识纳入学校、幼儿园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社会实践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组织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知识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参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普及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十条  村民、驻村单位及个人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依法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义务,自觉遵守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管理规定,共同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

  第十一条  铁岭市农村生活垃圾由村民、驻村单位及个人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类及资源化利用:

  (一)可沤肥垃圾,包括厨余垃圾、鲜植物枝叶、散养畜禽粪便等可沤肥物,由村民、驻村单位及个人以堆肥、还田等方式处理;

  (二)可燃烧垃圾,包括秸秆、玉米芯、干植物茎叶、卫生纸等可燃烧物,由村民、驻村单位及个人作为生活燃料使用处理;

  (三)可回收垃圾,包括废弃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可回收物,由村民、驻村单位及个人售卖,或者投放至对应垃圾收集容器,由村保洁员收集、集中暂存,交相关企业回收利用;

  (四)建筑垃圾,包括废弃水泥、砖瓦、砂石、残土、灰渣、陶瓷品等废弃物,由户收集,运至村委会指定地点;

  (五)有害垃圾,包括废弃农药包装物、电池、药品等有害物,由村民、驻村单位及个人交村保洁员放至指定收集点或收集容器内,交由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禁止村民、驻村单位及个人在山边、路边、田边和河道内外等处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和露天焚烧生活垃圾。

  第十二条  禁止非法向农村转移堆放垃圾。

  第十三条  实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责任人制度。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责任人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村(社区)内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生活垃圾的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单位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者为责任人;

  (二)村(居)民住宅及其房前屋后生活垃圾的分类及资源化利用,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实际使用人为责任人;

  (三)村(社区)范围内的道路、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区域或者公共场所生活垃圾的分类及资源化利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为责任人;

  (四)村(社区)施工现场生活垃圾的分类及资源化利用,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的,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确定责任人。

  第十四条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摆放、清洁、维护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并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综合考核制度,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绩效考核的内容。

  第十六条  农村(社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收集、运输、处理费用通过政府补助、村(居)民委员会筹措等方式筹集。

  农村(社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分类及资源化利用、运输、处理费用,应当专款专用,定期公开收支情况,接受村(居)民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鼓励社会各界向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事业捐助资金和设施、设备。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收集、运输、处置领域。

  鼓励和支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处理的科技创新,促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先进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提高农村生活垃圾的资源化率。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激励措施,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有效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和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或者未依法将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处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非法向农村转移堆放垃圾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转移堆放垃圾的工具及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负有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报告后不予查处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执法事项,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现场执法。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铁岭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反馈结果说明

  《铁岭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已于2021年5月28日—6月28日通过铁岭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开征求各界意见。现公示期满,未收到反馈意见。

  特此说明。

  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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