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现将《铁岭市拥军优属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登陆铁岭市人民政府网(tieling.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到铁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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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112000
铁岭市拥军优属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驻守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常住户口在我市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应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政府,要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将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抚恤优待对象纳入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将拥军优属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并定期组织检查拥军优属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拥军优属相关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拥军优属有关具体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拥军优属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拥军优属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在建军节、春节等重要节日以及部队执行重要任务期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等活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拥军优属的责任和义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拥军优属公益宣传,增强全民国防观念,营造拥军优属的社会风尚。
鼓励支持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广泛开展“红色精神”“ 雷锋精神”宣讲、最美退役军人先进事迹报告会、清明节祭扫烈士墓、“烈士公祭日”爱国主义教育等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第七条 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部队执行战备执勤、处置突发事件、训练演习、国防施工、教学科研等任务时,根据部队需求予以支持配合,提供物资、交通运输、医疗卫生、信息等必要的保障,并保守军事秘密。
第八条 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驻地部队营区、军事设施周边区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障部队驻地安全。
第九条 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驻地部队粮油、水电、燃料、副食品等物资供应,加强军粮供应站(点)、军供站建设。
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保障军事通信和军用物资、军事人员运输。
第十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在建设开发或施工中涉及军事设施和军地产的,各级政府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确保军事设施不被损坏。
对部队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相关手续应优先办理,并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减免费用。
第十一条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乡镇、村通往部队驻地、重要军事设施的进出道路,纳入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范围。
第十二条 部队车辆通过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免收通行费;在各类停车场停放,免收停车费。
第十三条 司法部门应当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和服务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军人军属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
两级司法局要积极开展法律拥军活动,通过开展法律专题讲座、签订法律援助协议,协调和处理军队官兵及其家属涉法问题,依法维护军人及家属的合法权益。
两级法院要及时研究涉军维权相关案件的规律特点,坚持案件审理与政策执行相统一,指导具体办案人员妥善审理涉军维权案件;按照案件管辖权,依法、公正、及时、高效审理涉军案件,调处涉军纠纷。
两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有关部门对危害国防利益和侵害军人军属及民兵预备役人员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立案查处;依法对侵犯军人军属、民兵预备役人员权益的犯罪行为予以处理;依法受理部队和军人军属、民兵预备役人员提出的控告和申诉。
各级公安机关加强涉军目标安全保卫和军地联防联治工作;依法及时查处危害国防利益和侵害军人军属、民兵预备役人员合法权益的刑事和治安案件。
第十四条 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举行重大庆典和纪念活动时邀请抚恤优待对象代表参加。县政府在新兵入伍、军人退役期间组织欢送、欢迎等仪式。
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武装部门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和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
第十五条 现役军人在部队荣获勋章及荣誉称号、立功的,其家庭所在地政府组织送喜报、慰问军人家庭,可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由批准其入伍地县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给其家庭优待金。
服现役期间的义务兵、士官入伍前及现役军人家属随军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予以保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成员资格及相关权益予以保留。
第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站、银行、医院、供暖、水电等服务窗口单位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要提供优先优惠服务,设立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优先窗口,有条件的应设立军人通道和等候专区,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以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和烈士遗属、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残疾军人按《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乘坐我省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按照规定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第十八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园、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名胜古迹、景区和国防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一律免收门票。
鼓励政府定价管理外的景区景点经营者施行相应优惠措施。
第十九条 现役军人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其所在单位应当依法保障。探亲期间的工资、奖金正常发放,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条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在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者发放租赁补贴时,按照规定优先予以保障。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第二十一条 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落实各项优抚政策。按照政策规定享受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成建制入朝民兵民工、老复员军人遗属,由市、县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标准发给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金。优抚对象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优先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在核定低保准入时,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及优待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范围。
在国家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基础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金生活仍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可采取增发补助金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二条 重点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相应的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和医疗优惠。
移交本市辖区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的医疗保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到本市公立医院就诊时,凭有效证件免收门诊挂号费,医院要设立明显的优先优惠标识引导其优先就诊。
鼓励非公立医院参照公立医院对上述对象实行优先优惠。
第二十四条 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要加强对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军休服务管理中心(站)、军休干部活动场所的建设。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
市、县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符合自主就业条件的退役士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第二十五条 按照每年征兵工作计划安排,结合全市事业单位空余编制数量和用人单位需求情况,每年拿出当年事业单位招聘总数五分之一的名额,用于当年入伍服役满后退役的大学毕业生士兵定向招聘,并适度向女大学毕业生士兵倾斜。
第二十六条 随军的现役军人配偶和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退出现役时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
随军随调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就业安置工作按《铁岭市人民政府、铁岭军分区关于批转市民政局 铁岭军分区政治工作处铁岭市“助力随军家属就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铁政发﹝2018﹞29号)文件执行。
驻铁部队无工作的随军家属生活补贴的发放,按《铁岭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驻铁部队随军无工作家属实施基本生活补助方案的通知》(铁政办发﹝2009﹞18号)文件执行。
随军随调配偶自主创业的,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扶持政策。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可适当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全市各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或退役军人、部队随军家属和本单位军属时,在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为其安排工作岗位。军队退役人员因故下岗失业后,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八条 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符合就业规定和条件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就业。
第二十九条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关于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的教育优待政策,会同相关部门以及军分区、人民武装部门做好资格审査、公示安排入学等工作。
现役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原因,其子女随迁转学或者符合条件临时就读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及时办理手续。
(一)现役军人子女入托公办幼儿园,经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认定和出具证明,报送幼儿园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随时安排入园。
(二)现役军人子女入小学、初中,经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认定和出具证明,可在全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学生及其家长意愿安排进入公办学校,并免收择校费。
(三)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的按下列规定给予优待:(1)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委机关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类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 5 年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降低 20 分录取。
(2)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委机关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类地区工作累计满 5 年的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中考时降低 15 分录取。
(3)其他现役军人子女,中考时降低10分录取。
(四)上述第(三)项中(1)(2)项范围内的军人子女,可以回父母原户籍所在地参加中考,并按当地有关规定享受教育优待。
第三十条 对履行拥军优属职责和义务成绩显著、帮扶捐助优抚对象和开展拥军优属活动事迹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县政府酌情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负有拥军优属义务的单位不履行拥军优属义务的,由市、县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拥军优属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
(二)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具抚恤优待证明的;
(三)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年月日铁岭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铁岭市拥军优属规定》同时废止。
铁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铁岭市拥军优属规定》(征求意见稿)
反馈结果说明
《铁岭市拥军优属规定》(征求意见稿)已于2021年6月4日-7月3日通过铁岭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开征求各界意见。现公示期满,未收到反馈意见。
特此说明。
铁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