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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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铁岭市卫健委现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登陆铁岭市人民政府网(tieling.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到铁岭市卫健委

  邮   箱: tlswjwfyk@163.com  

  通讯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26号铁岭市卫健委妇幼健康与家庭发展

  邮政编码:112608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

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2号)精神,促进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为目标,逐步建成主体多元、管理规范、安全健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家庭为主,托育补充。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

  引导,普惠优先。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市、县政府领导下,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全面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0—3岁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95%以上,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50%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对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强支持和指导

  1.全面落实产假政策。依法全面落实产休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为婴幼儿的父母保留工作岗位、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各级政府要对无稳定就业岗位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着力提高其就业的稳定性。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指导依托相关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规范指导内容,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工作网络,加大知识宣传,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做好婴幼儿家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积极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安全防护指导、预防接种等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总工会、市计生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大扶持力度

  2.加大对社区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通过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新建、改扩建一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为社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集聚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形成以多元化为导向的市场参与格局。各县(市)区政府要创造有利条件,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充分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儿童之家以及小学、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实现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培育壮大婴幼儿照护志愿者服务队伍,充分发挥退休老教师、老干部、老党员、卫生健康工作者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作用,通过社区(村)平台与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或困难的家庭,就近建立帮带照护关系,提供公益性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团委、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

  )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3.支持发展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基层政府、社区、社会组织等,采取单独或联合的形式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引导多方力量在社区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县()区政府)

4.鼓励幼儿园兴办托育机构或开设托班或建立“托育联合体”。支持有条件的新建配套幼儿园统筹考虑托育服务需求,积极探索幼儿园、托育机构一体化建设;发挥幼儿园在管理、人才的资源优势,与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结对共建“托育联合体”。(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

 5.支持用人单位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可向社会开放。鼓励企业、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率先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总工会、民政市卫生健康委、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县()区政府)

  6.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举办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县()区政府

统筹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7.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统筹规划发展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新建居住区时要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成。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委、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

   8.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选址选择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便利、居民相对集中、周边治安状况良好的地带,远离污染源,不得临近加油(气)站、输油输气管道,高压供电走廊不得穿越。(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

  9.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功能布局、设施设备等应以保障安全为先新建、改建、扩建托育机构,要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和国家相关抗震、消防标准的规定要按照消防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器材。要配备防寒保暖、防暑降温等基本设施。(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应急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

  10.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有与举办规模、服务功能相适应的固定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8㎡。建筑场所由婴幼儿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后勤保障用房三部分组成,以满足开展婴幼儿照护的服务需求。(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

  11.鼓励用人单位设置育婴室哺乳室设施,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要普遍建立母婴室(哺乳室),建立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总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

)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

12.建立备案登记制度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责任单位:民政委编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

13.加强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照护的婴幼儿健康负主体责任,要积极做好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控工作。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强卫生保健指导监督,督促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各县(市)区政府

  14.夯实安全责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和污点禁入制度,避免虐童行为发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用品要进行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县()区政府

  15.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全过程、全方位、无死角监管。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考核评估。(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委、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市场监管局、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对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规定免征契税;对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相关收费。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子女婴幼儿照护服务费用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按税法规定计算扣除。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责任单位:税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

  (二)加强用地保障。县(市)区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按规定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及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倾斜。引导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自然资源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

  (三)加强财政保障。财政部门要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所需的经费等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发展,保障日常办公、监管与指导、专业研究等工作。对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参加保育员、育婴员等项目培训并鉴定合格的,可按照紧缺培训补贴项目规定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筹资力度,积极使用行业产业发展经费等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类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积极做好社会资金的投入引导,促进社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元化投入。(责任单位:财政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

  (四)加强队伍建设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依据国家培养目标和计划,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要建立市级婴幼儿照护服务培训基地,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培训规划,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加强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家政企业按照规定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职业教育培训。要在婴幼儿照护领域积极开展“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开发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和评价模式改革。(责任单位: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委、总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

  四、组织实施

  各县()区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要加大舆论监督力度,推动各项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政策措施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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