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与环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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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应急局现将《铁岭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与环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登陆铁岭市人民政府网(tieling.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到铁岭市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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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与环保隐患

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和污染防治的相关要求,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宁省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与环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铁岭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铁岭市区域内没有化工园区(包括以石化化工为主导产业的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专业化工园区及由各级政府依法设置的化工生产企业集中区)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推动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健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环保责任体系、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消除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环保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全市化工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

——到2020年底,全市完成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全面排查,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自动化系统装备投用率达到10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100%,制定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完成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节点目标,安全环保风险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到2021年底,安全和环保不达标、风险隐患突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得到有效治理,安全环保整体水平明显提高。

——到2022年底,建成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全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环保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提升。建设智慧安监、智慧环保信息系统,提升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水平,全面带动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高质量协调发展完成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改造工作

二、整治范围

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三、重点任务

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1.深入排查治理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全市要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对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逐一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建立“四个清单”,即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

2.全面排查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严格落实空间规划和土地规划,保护危险化学品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严防“城围化工”,禁止在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布局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企业要保持足够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严禁超设计量储存,并尽可能减少储存量,防止安全风险外溢。凡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均要按规定及时整改或者严格按确定的计划进行搬迁改造。

3.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准入。全面摸排企业相关岗位人员受教育情况,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要求。不符合要求的现有人员应在2022年底前达到相应水平。

4.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和废弃处置安全管理。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排查,督促相关单位建立规范化的危险废物清单台账,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危险废物贮存不得超过一年,严防企业将危险废物隐瞒为原料、中间产品的行为。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分区收集、贮存;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标准进行鉴别,严格落实贮存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安全。加强危险化学品等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严格行业准入,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经营性运输。

5.全面排查建设项目环评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要重点排查现有企业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厉查处,2021年6月底前整改到位。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完成所有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登记工作,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2020年9月底前落实到位。

6.全面强化企业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全市要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等要求,督促企业全面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完善环境应急防范设施,明确完成时限,并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建立问题、整治、督办清单。

7.强化企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全市要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全国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等要求,全面排查整治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等制度落实情况,危险废物分类分区安全贮存和标识制度、按时限贮存、清库减存等落实情况,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污染防治情况。健全完善危险废物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体系、制度标准、工作机制;建立形成覆盖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危险废物处置企业规划布局规范合理;偷存偷排偷放或违法违规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遏制;企业产生的属性不明固体废物鉴别鉴定率达到100%,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论证率100%,实现危险废物等管控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

8.确保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达标排放。全市要重点检查企业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按要求或相关标准达标排放情况,对污染严重整改无望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企业应当规范设置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重点排污单位要全面开展废水、废气等自行监测,并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各县(市)区政府要综合安全、环保隐患排查评估意见以及企业整改落实情况,按照“一企一策”原则,依法提出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关闭退出的处置意见。

四、时间安排

从2020年8月至2022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12月底前)。

各县(市)区在8月底前,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督促指导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自查自纠,边查边改,立查立改。10月底前,完成化工企业全面排查、确定风险分级,根据排查整改情况,建立风险清单、隐患和问题清单、任务和措施清单、成果清单。依据安全环保排查整治评估结论对企业提出处置意见。12月底前,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强力推进整改落实,隐患排查整治取得初步成效,安全环保形势明显好转。

    (二)系统提升阶段(2021年底前)。

全市要严控安全环保风险,动态更新隐患和问题清单、任务和措施清单。加大攻坚力度,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等整治节点任务要求。按照高质量、精细化、生态型、循环式发展方向,推动在役化工企业改造提升。围绕建立安全环保长效机制,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培育具有示范作用的安全环保标杆企业。

    (三)巩固提高阶段(2022年底前)。

总结整治经验,固化攻坚成果,形成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环保长效机制。以标杆企业为引领,以智慧安监、智慧环保综合系统为依托,建设符合产业发展规律、循环发展和产业链完善的绿色安全现代化工产业体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常委、副市长任组长,市直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与环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本次整治工作要突出对安全、环保重大隐患的集中整治,与正在全市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污染防治攻坚战有机结合,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上下联动和横向协同,协调推进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各县(市)区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切实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全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切实落实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健全完善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机制,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强化领导责任,积极担当作为,层层抓好组织实施,绝不能只重发展不顾安全,更不能将其视为无关痛痒的事,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要严肃工作纪律,精心组织,严格排查,认真整改。对危化企业评估处置,要建立责任制度,防止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对排查整治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的,要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三)严格执法检查。全市要建立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凝聚工作合力,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发展改革、公安、应急、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物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涉危涉爆物品非法违法行为,对采用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以及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配套不完善和运行不正常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抓好督导评估。全市要建立协调、调度、督导、考核工作机制,并于每月18日前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市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派出督查组,分片对县(市)区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全市对集中排查整治阶段“一企一策”处置意见,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由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连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第一阶段情况总结和关闭取缔企业名单,一并于2020年12月15日前报市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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