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进一步简化优化电网工程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电网工程项目审批服务效率,加快我市电网基础设施建设,降低企业办事成本,优化公共服务水平,对标先进地区经验做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在我市范围内建设的电力输送、分配等电网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变电站、各级电网输配线路等相关建设项目。
二、主要任务
(一)简化优化项目规划选址、土地预审及核准审批流程
1.简化优化变电站规划选址及土地预审审批。城市开发边界外单独选址变电站类项目,由国网铁岭供电公司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电网项目专项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自然资源部门依据批复的电网专项规划核发选址意见。未纳入年度电网审批项目专项规划的,应当提交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经专家评审通过后,自然资源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国网铁岭供电公司在电网项目用地预审要件齐备后,向市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用地预审。自然资源部门在收到项目用地初审意见后,申请材料齐全后3个工作日出具预审意见。在规划选址意见及土地预审意见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
2.简化占用永久性生态保护区及生态红线审批手续。电网工程无法避让永久性生态保护区及生态红线时,在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各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出具原则同意建设的意见,并积极配合,主动服务,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减少审批时限。(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
3.对于新增建设用地的电网项目,在取得规划选址意见及土地预审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对于线路类工程,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不用办理土地预审等相关手续,杆、塔基占地采取一次性补偿的方式,在办理选址意见书时,可只提供自然资源部门关于杆、塔基占地的原则性意见,而无需进行用地预审或其他用地方面的证明材料。(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
4.对于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和建筑面积、不改变建筑形式的变电站扩建、增容改造工程及间隔扩建工程,只要承诺补办相关土地手续,可以不再以土地权属证明作为项目核准的申请要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
(二)简化优化土地、林业审批流程
5.优化非建设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办理模式。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不再作为申请用地的前置条件,建设单位在取得经自然资源部门现场勘查核实确认的勘测定界成果后,即可办理征地预公告。自然资源部门随即开始测算征地费用,开具征地缴费通知单(依据财综〔2006〕48号文件要求,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不应转嫁由用地单位缴纳),并函告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社保、保护区核查(包括林业、园林、环保、行政审批)等事宜,相关部门于10 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复函给自然资源部门。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需要第一时间受理,并全程跟踪指导,提供优质服务。(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林草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
6.简化优化用地审批手续。建设项目需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及相关规定,在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地籍调查报告、勘测定界报告,并缴纳相关费用后,即可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已与划拨决定书合并)。审批部门对申报材料开展预审审核,并行办理勘测定界图,材料齐全后,向规委会、土委会或相关议事机构申报议题,上会通过后,拟定划拨方案报政府,同意后进行网络公示,公示期满后,于5个工作日内发放《划拨决定书》,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建设用单位申请发放不动产登记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县(市)区政府)
(三)简化规划审批流程
7.变电站工程
(1)简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要件。变电站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报材料,仅需提供已经批准的规划方案、项目核准文件和项目用地预审,即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各县(市)区政府)
(2)优化变电站工程规划阶段手续办理方式。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可按法定程序予以公示,建设单位在未获得国有土地证明文件前,可以办理委托设计、施工图审查等施工前期手续。待获得国有土地证明文件后,核发正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国网铁岭供电公司)
(3)变电站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许可审批的具体办法,按《辽宁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
(4)优化调整审批时序。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前完成即可。(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各县(市)区政府,国网铁岭供电公司)
(5)取消因用地面积减少带来的选址意见书变更审批,电网工程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有减少占地、建筑面积变更的情况,可仅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阶段调整占地面积,不必重新办理选址意见书。(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各县(市)区政府)
(6)简化规划审批变更手续,对已批准的规划蓝图中建筑物、构筑物的变更,若不涉及用地规模、建筑规模的变化,可无需重新办理规划证书,仅办理规划蓝图变更即可。(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各县(市)区政府)
8.电网线路工程
(1)取消因线路公里数减少带来的选址意见书变更审批,电网工程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有缩短线路公里数的情况,可仅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阶段调整,不必重新办理选址意见书。(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各县(市)区政府)
(2)简化电网线路工程审批流程。将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市政工程设计方案与电力工程规划实行并行办理,保留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及设计方案审查环节,不再单独审批。(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
(3)输配电线路工程需进行周边危险源核查及开展安全评价。明确架空输电线路工程审批相关安全技术等标准。架空输电线路的规划走廊及清理范围设计应执行《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66kV及以下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2010)及《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18)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开展走廊清理工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国网铁岭供电公司)
(4)特殊、紧急电网线路工程项目分批审批。为满足特殊、紧急项目建设要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采取分段、分期审批方式。(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简化施工许可及后续手续办理
9.取消施工许可审批手续。电网工程及其附属场站类项目不必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工程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并按照规定将电力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向相关电力工程质检机构进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申请。(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国网铁岭供电公司)
10.简化竣工验收及不动产登记手续。在深入落实联合审批“两验终验”机制基础上,对电网工程验收手续实行再简化。变电站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和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即可开展档案验收,不需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凭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代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县(市)区政府)
(五)推行“企业承诺、以函代证”办理方式
11.电网项目涉及铁路、公路、河流等重大交叉跨越障碍物时,相关协议取得前,可由建设单位出具承诺书和规划选址意见,办理后续手续。不再收取跨越费,变电站与道路接(开)口不再收取道路接(开)口费。(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简化优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12.简化优化电网工程消防注册备案及验收流程。国网铁岭供电公司提供的经第三方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及审查合格意见可作为消防设计备案所需前置要件,消防主管单位不再对施工图纸进行二次审查。
按照以下原则开展消防管理工作:
(1)对66千伏及以上变电站新建或原变电站整体改(扩)建的工程开展消防管理工作,对其他改(扩)建工程不做要求,按电压等级划分如下:
1)66千伏变电站工程:可不进行消防注册备案及验收;
2)220千伏变电站工程:以抽查方式开展消防备案及验收,抽查的具体办法依据国家住建部规定执行;
3)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工程:开展消防注册备案及验收工作。
(2)对新建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可按照“以函代证”的方式,凭规划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审查意见代替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消防注册备案手续;在工程竣工后申报消防验收时,建设单位向消防审批部门补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对原变电站整体改(扩)建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作为消防注册备案的前置要件。(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
(七)简化配电网项目规划审批流程
13.简化配电网工程项目相关申请手续及流程。取消相关行政收费,城区内 10 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原线位改造对原有电缆通道范围内的路面、绿化开挖申请需提供原有电缆和周边管网现状图及施工图,审批部门在收到相关图纸,组织现场踏勘后,5 个工作日内下发规划许可意见。因城市配套电网建设引起的10 千伏及以下新建线路工程以及历史遗留问题无法提供原有电缆通道规划图的,由审批部门组织现场核实,在完成现场核实后,7 个工作日内下发规划许可意见。在市区内的老旧设备改造工程(设备更换),即单体设备破路开挖面积小于10平方米时,可以豁免规划许意见办理,仅依据自然资源局审批的蓝图进行批复。(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
14.减免开挖恢复押金。在办理挖掘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绿地审批手续时取消恢复押金及开挖保证金,国网铁岭供电公司在路面、绿化恢复后一次性据实结算,审批部门依据与市政或园林部门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其办理审批手续。由国网铁岭供电公司委托第三方(具备专业道路、绿化恢复资质的单位),按国家道路、绿化恢复等管理单位签订质保协议,并按质保协议规定的恢复时限内完成全部道路、绿化等施工恢复任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单位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管,并对路面恢复情况进行验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
(八)简化用户报装接电配套进行10千伏及以下电网建设手续
15.为满足用户用电需求的10千伏及以下公共电网(改造)工程项目,取消相关行政收费,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许可、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等审批事项,只需明确破路、破绿方案、占路保护及不低于原设计标准的恢复方式即可施工。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蓝图经规划部门确认同意后,审批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道路挖掘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
16.国网铁岭供电公司负责督促和配合电力设计单位统筹优化选线方案和供电方案,开展沿线水、油、气、通信等各管线单位的意见征询,针对可能存在的管线矛盾等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可提前介入组织协调。(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县两级审批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电网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一步简化我市电网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优化电网建设的营商环境,切实提高铁岭地区电力负荷接入效率和服务水平,提高用电用户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强化衔接配合
建立电网工程项目联合审批协调机制,由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审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部门联动、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严格监督管理
市、县两级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严格依法履职尽责,在简化优化审批流程和保障项目施工进度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项目安全及质量管理,确保电网工程项目依法合规、高效审批、安全运行。
(四)强化督查考核
加大对电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的督查力度,市政府将适时对各地、各相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在电网工程项目审批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监管不到位的行为,要加大督查力度,发现问题一律彻查并严肃处理,严格追究责任,同时纳入行政服务工作绩效考核,确保我市电网工程项目联合审批工作顺利实施,加快电网工程项目建设。
铁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现将《铁岭市进一步简化优化电网工程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0年5月6日前登录铁岭市人民政府(tieling.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到铁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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