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铁岭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0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和《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经铁岭市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下列7个行政机关具有职权执法主体资格,2个机构具有授权执法主体资格,1个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组织具有委托执法资格。经公告的职权执法部门,授权执法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法活动,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的执法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从事执法活动,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特予以公告。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冯连武
执法资格类别:职权执法
机构性质:行政机关
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城区金沙江路30号
执法人数:221人
电话:74219010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500多部法律、法规、规章。
主要执法活动: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小餐饮经营许可;食品生产许可;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执业药师注册;查封或者扣押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物品;查封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物品;查封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经营场所;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等的查封、扣押;对当事人逃逸或者所有权人不明的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处理;对到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对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封存;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的封存;对食品等产品及场所采取强制措施;对违法盐产品的查封扣押;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查封、扣押;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等特种设备的查封、扣押;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的查封、扣押;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查封、扣押;对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的查封;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封存;扣押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材料;查封扣押假冒专利产品;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产品、场所、设备及相关证据资料的查封、扣押;对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查封、扣押;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标准监督检查;产品生产场所现场检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抽查检查;对盐产品生产、批发、零售单位进行检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计量监督检查;价格、收费监督检查;认证活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的行政检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承检机构的考核检查;食品抽样检验的行政检查;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场所现场检查;特种设备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物品,生产经营场所检查;对审批的药品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事项的监督检查;权限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跟踪检查;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医疗器械监督抽验检查;化妆品监督抽检及发布质量公告的行政检查;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药品监督抽验及发布质量公告的行政检查;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广告行为检查;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合同监督检查;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检查;拍卖、文物、野生动植物、旅游等重要领域市场监督检查;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行为的处罚;对违反《电子商务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广告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为的处罚;对违反《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禁止传销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军服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辽宁省反窃电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辽宁省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处罚;对违反《辽宁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规定》行为的处罚;对违反《辽宁省用水计量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拍卖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人民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的行为处罚;对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行为的处罚;对违反《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退耕还林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电影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商用密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反兴奋剂条例》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的处罚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发生医疗器械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等情形等的处罚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行为的处罚;对违反《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处罚;对违反《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的处罚;对违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的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处罚;对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的处罚;对《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处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处罚;对《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的处罚;对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行为的处罚;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拍卖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专利权侵权纠纷处理;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对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对举报假冒伪劣经营行为的奖励;对举报食品等产品安全问题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的奖励;对举报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问题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的奖励;对投诉举报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对向执法机关检举、揭发各类案件的人民群众,经查实后给予的奖励;举报传销行为的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组织铁岭市市长质量奖评定;药品、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假冒专利行为举报投诉奖励;对成绩显著、协助监督、检举揭发计量违法行为等的奖励;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大活动保障;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对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信用修复管理;申请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申请迁移调档;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证明;药械、药物滥用、化妆品监测与评价管理;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采取发布警示信息以及责令暂停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等的控制措施;市场主体有关事项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
铁岭市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刘丹
执法资格类别:职权执法
机构性质:行政机关
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城区金沙江路28号
执法人数:20人
电话:024-79860910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主要执法活动:取水许可;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河道采砂许可;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对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意见的审定;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水库大坝降等、报废的审定;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的征收;水资源费的征收;对在河道管理范围从事有关活动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裁决;对不同行政区域间水事纠纷的裁决;对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影响防洪,破坏防洪设施,危害河道、水库大坝安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擅自取水、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拒不缴纳水资源费等相关水资源领域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水利工程建设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行为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在河道、水库、水土保持、水文监测站等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设施的强行拆除或封闭;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的查封、扣押;对不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防汛抗旱应急处置;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检查;水利行业安全(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及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水利工程项目稽察与监督检查;防汛抗旱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移民后期扶持稽察与监督检查等。
铁岭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张鹤馨
执法资格类别:职权执法
机构性质:行政机关
地址:铁岭市银州区北市路119号
执法人数:281人
电话:74611288
主要执法依据:依据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依据的行政法规有《辽宁省消防条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主要执法活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登记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核准、注册登记;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行为的处罚;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个人的处罚;对违反特定危险场所消防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对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过失引起火灾,妨碍火灾扑救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对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国家命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单位、个人的处罚;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人的处罚;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处罚;对发生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或失实文件的行为的处罚;施工现场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给水设置消防给水设施和消防车通道,未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行为的处罚;施工现场搭建的员工宿舍未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处罚;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空调外机等外挂设备的设置,影响逃生或者灭火救援的处罚;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资格人员值班的处罚;高层建筑的宾馆客房内未按规定配备逃生器材的行为的处罚;对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行为的处罚;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的处罚;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的消防监督检查;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查;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的检查管理;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个人或单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义务,妨碍消防安全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强制执行;对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强制执行;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行政强制。
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仲崇艳
执法资格类别:职权执法
机构性质:行政机关
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城区金沙江路28号
执法人数:23人
电话:74848815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364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586号)、《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146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等70部法律、法规、规章。
主要执法活动: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人社法律法规和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活动的行为的处罚,具体包括:警告、罚款;对劳务派遣、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稽核;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活动依法进行行政检查;对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的检查。
铁岭市人力资源事务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孙凯
执法资格类别:法律法规授权执法
机构性质:事业单位
地址:铁岭市银州区汇工街115号
执法人数:6人
电话:76215706
主要执法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社部令第16号,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主要执法活动:企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稽核。
铁岭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负责人:张新希
执法资格类别:法律法规授权执法
机构性质:事业单位
地址:铁岭市银州区人民路10号
执法人数:28人
电话:74566110
主要执法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2003]第16号,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主要执法活动:养老保险稽核、工伤保险稽核。
铁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定代表人:李浩
执法资格类别:职权执法
机构性质:行政机关
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城区金沙江路26号
执法人数:17人
电话:024-72682913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主要执法活动: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对存在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等行为,逾期不改的行政处罚;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的行政处罚;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对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退役军人行政处罚;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铁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英伟
执法资格类别:职权执法
机构性质:行政机关
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城区长白山路93号
执法人数:28人
电话:024-72681222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生物质发电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关于转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 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辽宁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
主要执法活动:生物质能发电项目核准,水利工程项目核准、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输气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电网工程项目核准热电站项目核准,公路项目核准,水电站项目核准,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风电站项目核准,核准项目变更,核准项目延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审核转报;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审核转报;对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处罚,包括对不按照法律规定招标、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公告内容不一致的进行处罚,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对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包括对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行为的处罚,对未依法备案项目信息且经责令逾期不改正行为的处罚,对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行为的处罚,包括对管道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处罚,对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施工作业行为的处罚,对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等行为的处罚;对粮食经营活动检查;对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人防行业领域内的行政相对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包括对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行为处罚,对粮食收购者、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与运输工具行为的处罚,对不符合食用用途粮食销售出库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为的处罚;人民防空工程权属确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强制措施;责令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限期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人防工程或者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铁岭市科学技术局
负责人:富义泰
执法资格类别:职权执法
机构性质:行政机关
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28号
执法人数:6
电话:72681318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指引》
主要执法活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铁岭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法定代表人:鲁滨
执法资格类别:委托执法
机构性质:事业单位
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城区金沙江路30号
执法人数:52人
电话:72682166、72276976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97部法律、法规、规章。
主要执法活动:依法查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查处艺术品经营及进出口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演出、文化艺术经营、展览展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对社会艺术考级机构及其考级活动中存在的未按规定备案相关事项、未按规定开展考级活动、扰乱考试正常秩序、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查处除制作、播出、传输等机构外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法接收和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违法行为;查处电影放映单位的违法行为;查处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和走私放映盗版影片等违法活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重点长城段落进行巡查;依法组织查处各类文物违法行为,协同有关部门打击文物犯罪活动;查处图书、报刊、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违法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非法出版单位和个人的违法出版活动;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查处网络文化、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网络旅游、网络体育等方面的违法经营活动;依法查处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景点等旅游经营者违规经营行为和导游人员违规服务行为,旅游质量的监督管理,受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理赔案件,协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市场进行综合整治;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具体工作任务;依法查处体育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相关投诉、举报,查处相关行为;负责对各县(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案件督办、专项整治、监督指导、应急处置、跨县(市)区域案件和上级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