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铁岭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0日
今年以来,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深入开展“绿剑护粮安”专项执法行动,坚持“问题导向、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原则,认真履职、主动出击,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铁岭县新台子镇马某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4年8月23日,铁岭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沈西市监食案移〔2024〕209号),反映铁岭县新台子镇种植户马某在2024年4月23日销售给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碧鲜南菜行的荷兰豆常规农药烯酰吗啉残留超标(标准指标≤0.15mg/kg,实测值0.19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给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碧鲜南菜行荷兰豆共95斤(47.5千克),货值金额人民币80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805元,并处罚款5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西丰县金星乡某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4年10月9日,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西丰县金星乡某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并按规定对销售的农产品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2024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对该合作社再次检查,该合作社仍然没有按要求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销售农产品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机关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
案例三:昌图县某蔬菜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4年9月18日,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昌图县某蔬菜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并按规定对销售的农产品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2024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对该合作社再次检查,该合作社仍然没有按要求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销售农产品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机关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
案例四:铁岭县某蔬菜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4年11月7日,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铁岭县某蔬菜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并按规定对销售的农产品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2024年11月18日,执法人员对该合作社再次检查,该合作社仍然没有按要求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销售农产品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机关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
铁岭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