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主体公告(2023第1号)

来源:铁岭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2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和《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经铁岭市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下列2个行政机关具有职权执法主体资格,1个机构具有授权执法主体资格,1个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组织具有委托执法资格。经公告的职权执法部门,授权执法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法活动,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的执法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从事执法活动,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特予以公告。

  铁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兰浩

  执法资格类别:职权执法

  机构性质:行政机关

  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城区长白山路93号

  执法人数:16人

  电话:024-72681222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生物质发电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关于转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 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辽宁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主要执法活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包括生物质能发电项目核准,水利工程项目核准、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输气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电网工程项目核准热电站项目核准,公路项目核准,水电站项目核准,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风电站项目核准,核准项目变更,核准项目延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审核转报;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审核转报;对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处罚,包括对不按照法律规定招标、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公告内容不一致的进行处罚,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对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包括对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行为的处罚,对未依法备案项目信息且经责令逾期不改正行为的处罚,对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行为的处罚,包括对管道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处罚,对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施工作业行为的处罚,对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等行为的处罚;对粮食经营活动检查;对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人防行业领域内的行政相对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包括对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行为处罚,对粮食收购者、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与运输工具行为的处罚,对不符合食用用途粮食销售出库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为的处罚;人民防空工程权属确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强制措施;责令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限期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人防工程或者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零星项目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人防资产处置审批等。

  铁岭市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刘丹

  执法资格类别:职权执法

  机构性质:行政机关

  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城区金沙江路28号

  执法人数:15人

  电话:024-79860910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主要执法活动:取水许可;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河道采砂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对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意见的审定;水土流失危害确认;水库大坝降等、报废的审定;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征收;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的征收;水资源费的征收;对在河道管理范围从事有关活动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裁决;对不同行政区域间水事纠纷的裁决;对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影响防洪,破坏防洪设施,危害河道、水库大坝安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擅自取水、擅自设立水文测设站、毁坏水文观测设施等水文水资源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擅自占用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水利工程建设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行为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在河道、水库、水土保持、水文监测站等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设施的强行拆除或封闭;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的查封、扣押;对不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防汛抗旱应急处置;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检查;水利行业安全(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及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水利工程项目稽察与监督检查;防汛抗旱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移民后期扶持稽察与监督检查等。

  铁岭市水利综合行政执法队

  负责人:李国利

  执法资格类别:委托执法

  委托机关:铁岭市水利局

  机构性质:事业单位

  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城区金沙江路28号

  执法人数:25人

  电话:024-79090911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主要执法活动: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征收;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的征收;水资源费的征收;对在河道管理范围从事有关活动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裁决;对不同行政区域间水事纠纷的裁决;对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影响防洪,破坏防洪设施,危害河道、水库大坝安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擅自取水、擅自设立水文测设站、毁坏水文观测设施等水文水资源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擅自占用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水利工程建设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行为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在河道、水库、水土保持、水文监测站等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设施的强行拆除或封闭;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的查封、扣押;对不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防汛抗旱应急处置;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检查;水利行业安全(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及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水利工程项目稽察与监督检查;防汛抗旱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移民后期扶持稽察与监督检查等。

  铁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负责人:刘志强

  执法资格类别:授权执法

  机构性质:事业单位

  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城区金沙江路39号

  执法人数:26人

  电话:74848227

  主要执法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主要执法活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2002年3月24日予以修订第350号发布)第十三条第二款: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条第二款: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92号,2014年8月6日修正,2019年11月27日修正)第二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单位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