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4日

铁岭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2020—2030年)

铁岭市人民政府

202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前  言

铁岭市位于辽宁省北部,为全省14个省辖市之一,沈阳经济区副中心城市,与沈阳市、抚顺市,吉林省的四平市、辽源市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为邻。行政辖区内辖县3个、县级市2个、市辖区3个,县(市)区下设乡11个、镇78个、街道办事处14个,总人口299.8万人。

全市总面积为1.3万平方公里,境内河流、水库众多。丰富的水域资源,为铁岭市渔业经济提供了发展基础,渔业已成为铁岭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7年,全市淡水养殖、增殖面积达10170公顷,淡水鱼产量实现2.05万吨,渔业经济总产值实现4.99亿元,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创造了一定的就业和增收机会,对推动铁岭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铁岭市渔业内外部发展环境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渔业发展面临着资源、市场、机制、观念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原有的发展优势逐渐弱化,亟待提升水产养殖水平、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增加渔民收入、增强渔业竞争力和调整渔业产业结构等出科学规划,进一步加速渔业发展现代化步伐。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水产养殖的规范化管理,实现养殖水域滩涂资源的有效配置,科学合理利用水域滩涂,改善水域生态环境,提升水产品质量,促进我市渔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同时协调好水产养殖与开发和城镇化进程等方面的关系,根据我市养殖水域滩涂自然资源条件的特点,结合全面实施渔业结构战略调整和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增殖、开发、合理利用,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及《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辽海渔业字〔2017〕86号)要求,在相关规划确定的养殖功能区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划。

第二节  编制依据

第一条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20日起施行)

第三条  地方法规

1.《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2.《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3.《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正)

4.《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2015年9月25日修订)

第四条  部门规章

1.《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2.《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

2.《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3.《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号)

4.《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

5.《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辽政发〔2014〕11号)

6.《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7.《辽宁休闲渔业“十三五”发展规划》

8.《铁岭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9.《铁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年)》

10.《铁岭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第三节  目标任务

第一条  规划期限

本规划基准年为2017年,规划期限为2020—2030年。

第二条  规划目标

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明确铁岭市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域范围,依法保护重要的养殖水域滩涂,进一步健全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推广生态健康水产养殖模式,保护和改善养殖水域滩涂生态环境。

第三条  重点任务

1. 明确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域范围,指导水产养殖生产布局。

2. 合理规划水域、滩涂养殖生产布局,促进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

3. 完善水产养殖管理制度,有效保障养殖者合法权益,依法保护重要养殖水域和资源。

4. 控制水产养殖规模,鼓励发展休闲渔业,推广健康生态养殖模式,保护水域生态环境。

第四节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依法规划,规范施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等相关文件要求,贯彻“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优化生态环境、养护增殖渔业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域滩涂、保障渔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依法科学划定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禁止养殖区,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生产,实现养殖水域滩涂利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条 统筹布局,转调结合

坚持集中集约适度开发,采用多种机制确保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协同发展,统筹布局,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转方式调结构。稳定淡水池塘养殖,控制水库网箱围栏养殖,发展生态养殖,支持设施养殖向工厂化循环水方向发展,实现养殖水域滩涂的整体规划、合理储备、有序利用、协调发展。

第三条  突出重点,循序渐进

充分考虑规划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技术等条件和特点以及外部因素的影响,因地制宜进行养殖布局,突出重点,优先发展竞争优势明显并具有一定基础和潜力的养殖产品和产区。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现代水产养殖发展的要求,尊重养殖户的生产自主权和经营决策权,积极引导,循序渐进,分步骤、分阶段实施规划。

第四条  生态优先,底线约束

坚持适时适度开发养殖水域、滩涂,处理好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根据资源分布状况将水产资源丰富的水域确定为养殖发展重要水域,在生态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开发,以开发促保护,实现协调、可持续发展。将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保护或公共安全“红线”和“黄线”区域作为禁止或限制养殖区,设定开发底线。

第五节  规划范围

本规划中的养殖水域滩涂是指铁岭市行政管辖区内已经进行水产养殖开发利用和目前尚未开发但适于水产养殖开发利用的所有(含全民、集体所有)水域滩涂。本规划对铁岭市行政管辖区内养殖区(主要包括池塘、水库等水域)进行整体规划。


第二章  养殖水域利用评价

第六节  养殖水域承载力分析

第一条  水域滩涂资源状况

1. 地理位置

铁岭市地处辽宁省北部,松辽平原中段,位于东经123°27′~125°06′,北纬41°59′~43°23′之间。南与沈阳市、抚顺市毗邻,北与吉林省四平市相连,东与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吉林省辽源市接壤,西与沈阳市法库县、康平县及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和通辽市为邻。全市南北长162公里、东西宽134公里,全市区域面积12985平方公里。

2. 地质地貌

铁岭市地势大体呈东高中低、北高南低、西部稍高的地貌轮廓。山地和丘陵分列东西两侧,中部为由北向南缓泻的辽河平原。全市可分为东部低山丘陵区和西部辽河低丘平原区两大地貌区。东部低山丘陵区位于哈大公路以东,为长白山脉向南的延伸部分,地势由东向西逐渐降低,主要包括铁岭县、开原市、昌图县的东部和西丰县、清河区的全部,面积为6800平方公里,约占全市总面积的52.3%;西部辽河低丘平原区位于哈大公路以西,是被辽河及其支流冲击而成的平原,地势自北向南缓倾,主要包括昌图县大部,铁岭县西部和开原市,调兵山市全部,面积约为6185平方公里,约占全市总面积的47.7%。在全市总面积中,山地丘陵约占40%,平原约占45%,河流及其他约占15%。

3. 水域滩涂资源

铁岭市境内有辽河、东辽河及其支流柴河、清河、凡河等大小河流87条。辽河干流贯穿南北,流域面积超过100平方公里的河流有39条,其中辽河一级支流13条,总流域面积33711.88平方公里。9条大中型河流在铁岭市境内总长1046.19公里。依河道全市建有大中小型水库近90座。

4. 养殖面积数量

全市现有池塘、水库和其他养殖区域总面积10170公顷,主要包括池塘养殖面积1811公顷,大部分分布于铁岭县、开原市和昌图县;水库增养殖面积8174公顷,其中清河、柴河、榛子岭和南城子四座大型水库增殖面积6266公顷,占水库增养殖面积的76.7%。

第二条  自然气候条件

1. 气候条件

(1)气温

铁岭市属温带湿润、半湿润季风气候。全年日照为2616小时左右,年平均气温6.3℃,最低气温-31℃,最高气温34.4℃,封冻期150天左右,无霜期127162天。全年四季分明,雨量适中。春、夏、秋三季水温均在1532℃之间,适合广温性鱼类生长要求。

(2)降水

全市年平均降水量为700毫米左右,59月份多年平均降水量约在545毫米左右。区域分布水量一般东部南部较多,西部北部偏少。除昌图县多年平均降水量低于600毫米外,其他县(市)区均在600800毫米间。

2. 水文

全市行政区域均属辽河流域,境内辽河干流长170公里。以辽河为主包括87条大小支流,境内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共有39条。全市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31.41亿立方米,其中,多年平均地表水资源量21.77亿立方米。地下水综合补给量14.37亿立方米。地下水可开采量为9.01亿立方米,山区可开采地下水量2.79亿立方米。全市林牧渔畜用水量0.43亿立方米,占总用水量的4.5%。

3. 自然灾害

铁岭市对渔业生产有影响的自然灾害主要有强对流天气、干旱、暴雪天气。近年来对渔业生产影响较大自然灾害为2010年7·20强对流天气,损失鱼类1130吨,直接经济损失1065万元。

铁岭区域内虽有铁岭—开原断裂带隐伏通过,但最新活动时间延至晚更新世早期,地貌形态简单,场地稳定性较好。规划期内发生较大地震概率低。

第三条 水生生物资源状况

1. 浮游生物

浮游生物是鱼、虾、蟹类饵料食物链的重要组成部分。铁岭市水域浮游植物以硅藻、甲藻、绿藻、蓝藻为主。浮游动物以原生动物、枝角类、桡足类为主,轮虫次之,有机碎屑和着生藻类资源也较丰富。

2. 底栖生物

底栖生物是鱼类重要饵料之一。铁岭市水域底栖生物主要以螺、蚌、水丝蚓为主。环节动物、节肢动物和水生昆虫等生物量也比较大。

3. 鱼类资源

铁岭市鱼类资源较为丰富,主要经济鱼类有鲤、鲢、鳙、草鱼、青鱼、鲫、鲂、鲶、黄颡鱼、泥鳅、银鱼、池沼公鱼、鲴等,其中池沼公鱼、银鱼、鲴等品种已形成了效益种群。

第四条  水域环境状况

铁岭市所辖水域环境状况满足水产养殖需求,可进行水产养殖活动。

第五条  水域承载力评价

近年来,铁岭市高度重视养殖水域资源可持续发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限制开发和管理养殖水域资源,不断改善水产养殖环境、优化水产养殖结构、完善水产良种繁育体系、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提升渔业产业化水平并狠抓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使得养殖水域资源衰退趋势得到扭转,水域资源承载力有所提升。但目前仍需采取措施对养殖水域资源进行有限制的开发,将养殖水域资源详细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养殖区等功能分区,并进行科学管理,以免出现盲目开发与资源衰竭,确保水域滩涂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七节  水产养殖产业发展分析

第一条 水产养殖发展现状

随着农村产业的调整,产业布局不断优化,产业规模不断扩大,铁岭市立足水产资源优势,围绕渔业增效、渔民增收,推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着重以科技兴渔为先导,以增加名、特、优品种养殖比重为发展重点,以可持续发展渔业为目标,水产养殖生产保持了稳中有进的发展态势。

近几年,铁岭市渔业经济发展规模较为稳定,水产养殖面积稳定在10170公顷,其中池塘养殖面积1800公顷,水库养殖面积8370公顷。产量稳定在年均2万吨,渔业经济总产值年均5亿元。同时养殖不断推进,先后创建了开原八宝渔业专业合作社、柴河水库等8个农业部健康养殖示范场,示范场面积覆盖率达到56%,“三品”认证成效显著。推动无公害认证面积达到3.6万亩,认证鲢、鳙、鲤等产品9个,认定面积覆盖率23.6%;有机认证面积达到7万亩,认证鲢、鳙、鲤、银鱼等产品7个,认证面积覆盖率45.9%。

第二条 区域经济发展方向

铁岭市境内有京哈铁路、平齐铁路、四梅铁路、开丰铁路、铁法铁路5条铁路纵横交错,总长为450公里,平均每平方公里土地的铁路货物发送量为562吨,是全国平均水平的40倍,辖区内主要火车站有铁岭站、铁岭西站铁岭开原站、铁岭昌图站等,不但随时承办铁路同公路、航空、水路联运及邮政业务,还直接参与国际铁路的联合运输。

铁岭市境内公路四通八达,以哈大高速公路为主的公路网,连接沈阳、大连、鞍山、抚顺,以及长春、四平等十几个大中城市。至2017年底,全市拥有各级公路2394条计11670公里。在公路总里程中,国家级公路5条计436公里,占总里程的3.7%;省级公路9条计902公里,占总里程的7.7%;县级公路36条计777公里,占总里程的6.7%;乡级公路414条计3373公里,占总里程的28.9%;村级公路1925条计5812公里,占总里程的49.8%;专用公路5条计56公里,占总里程的0.4%。其中,县级以上公路计2115公里,占总里程的18.1%,全市公路(含高速公路313.6公里)密度为每百平方公里89.9公里。在各级公路总里程中等级公路达到10567公里,占总里程的90.6%;黑色路面里程6154公里,占总里程的52.7%;晴雨通车里程11356公里,占总里程的97.3%;绿化里程6154公里,占宜林里程52.7%。全市1220个行政村已实现村村通达通畅,为渔业产业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第三条 水产养殖前景预测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对生活质的追求不断提高,人们对食物结构的要求已发生明显变化,水产品的社会需求量日益增长。然而,近岸海洋及淡水渔业资源因过度捕捞已明显衰退,水产品的需求增长将主要依靠发展水产增养殖解决。根据铁岭市渔业资源环境特点、水产增养殖业发展现状和潜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需求,至2030年,水产增养殖业将发生明显变化。

1. 内陆水域在其空间资源受限制的情况下,将致力于寻求发展高效集约式养殖和多元生态养殖。为确保养殖水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健康养殖将成为其主要技术手段。养殖水域的使用将逐步依据水域环境特点、养殖容量要求及相关养殖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养殖开发布局及种类结构逐步得到优化。为满足城市菜篮子工程需求,名优鱼类等工厂化养殖基地也将应运而生,并带动其他区域工厂化集约式养殖的发展。

2. 为实现水产养殖业与国际接轨,将以保障水产养殖业平稳健康发展为基本出发点,严格规范养殖水域滩涂的使用行为,并对养殖环境、养殖企业的生产技术尤其是药物使用及水产品加工技术等进行严格监管。水产养殖企业为提高其国际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及开发经营水平,其经营管理体制将发生较大变化,股份制公司经营方式将占据主导地位,并逐步向基地化、集团化方向迈进。

3. 铁岭市目前主要养殖品种为草鱼、鲢、鳙、鲤等。经过长期养殖,各养殖品种都有不同程度的病害发生,影响养殖效益。由于种质退化、抗病力降低、病害增加、养殖风险加大,对水产养殖业发展威胁日趋严重,因此养殖品种和模式更新势在必行。

从铁岭市水产养殖的品种、产量、面积,结合环境、生物、水质、饵料、底质等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根据不同养殖方式,将渔业水域划分三类养殖区:池塘养殖区、水库养殖区、池塘及小水库生态养殖休闲渔业区。

池塘养殖区是淡水鱼养殖繁育的产业基础,要求池塘养殖条件较好,实行规模化、较高产量生产经营方式,养殖品种以鲤、鲫、草鱼、鲶、斑鳜、黄颡鱼、鲢、鳙为主。水库养殖区可采取精养、半精养等模式,可作为鱼类重点养殖区,实行优质高效品牌化经营的发展模式。休闲渔业区依托部分分散池塘和环境优美、交通便利的小型水库开发餐饮、垂钓、体验、旅游度假等经营发展模式,延伸渔业产业发展链条,拓展渔业新增长点。

第八节  养殖水域滩涂开发总体思路

第一条 养殖水域滩涂开发与环境保护并举

坚持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同步规划、协调发展,确保适应水资源、生态和环境的承受能力,使养殖经济发展进入良性循环。要正确处理水资源、生态和水域承载力与地方经济健康发展之间的关系,避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顾水资源、生态和环境承受能力盲目开发,做到养殖水域滩涂开发与环境保护并举。

第二条 促进低碳经济发展,打造低碳养殖产业经济示范区

随着养殖经济的快速发展,低碳养殖的构建成为低碳经济转型、养殖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环节,急需健全完善低碳养殖产业规划、布局与建设的相关机制,充分发挥低碳养殖在经济发展中的示范作用。

第三条  优化养殖空间布局,实现养殖产业结构升级

坚持走科教兴渔之路,推动渔业养殖技术进步,提高渔业开发的技术水平,实现水产养殖由粗放型向高附加值、低碳方向转型升级,降低渔业经济对自然资源的依赖程度。各级政府应结合本地区水域承载力和整体效益,发挥自身优势,发展特色养殖产业,并制定养殖产业调整规划以及相应的产业政策。根据渔业资源的区位特征、交通条件和市场环境,设置相关的养殖产业,同时重点支持养殖区域的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渔业信息服务业发展,创造与产业优化相适应的软环境,使区域内产业之间形成互补关系,相互协调,降低生产运输成本,形成区域品牌效应,以提高区域内产业综合竞争力。

第四条 建立养殖承载力动态监测体系,强化地区养殖优势产业

优化养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尽快建立健全水域滩涂环境承载力动态监测与预警体系,完善分类别、分区域的承载力动态监测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与方法。对养殖容量以及区域环境容量等开展评估,研究建立水资源环境承载状态预测预警方法和模型。充分利用自然资源优势和资源开发潜力、旅游资源以及水产养殖资源,加快发展水上观光、垂钓等产业。

第五条 创新基于水域滩涂承载力的养殖综合管理机制

以养殖水域承载力为主线,将产业布局、用地规划、环境准入、总量控制、生态补偿等监督管理活动有机结合。以承载力作为产业布局和用地规划的依据,以布局规划作为环境准入和总量控制的准绳,以准入和控制机制带动生态补偿的落实,建立创新型养殖综合管理链条机制。

第三章  养殖水域功能区划

第九节  功能区概述

将养殖水域功能区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三类。

1.禁止养殖区指禁止开展一切水产养殖活动的区域,主要包括以下4种类型:(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展水产养殖的区域;(2)禁止在行洪区、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等公共设施安全区域开展水产养殖的区域;(3)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水体开展水产养殖的区域;(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水产养殖的区域。

2.限制养殖区限制水产养殖活动,主要包括以下3种情况:(1)限制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开展水产养殖活动,在以上区域进行水产养殖的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2)限制在重点湖泊水库水域开展围栏网箱养殖,重点湖泊水库饲养滤食性鱼类的网箱围栏总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1%,饲养吃食性鱼类的网箱围栏总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0.25%,各地应根据养殖水域生态保护实际需要确定重点湖泊水库,确定不高于农业农村部标准的本地区可养比例;(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养殖区。

3.养殖区是指允许在其规定范围内进行水产养殖活动的区域,淡水养殖区包括池塘养殖区、湖泊养殖区、水库养殖区和其他养殖区。池塘养殖包括普通池塘养殖和工厂化设施养殖等,湖泊水库养殖包括网箱养殖、围栏养殖和大水面生态养殖等,其他养殖包括稻田综合种养和低洼盐碱地养殖等。

第十节  禁止养殖区

规划禁止养殖区面积为9253.3公顷,主要为饮用水一级水源地,全部为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分别为清河水库、柴河水库、南城子水库、榛子岭水库、诚信水库的一级保护区。禁止养殖区内禁止开展一切水产养殖活动。

第十一节  限制养殖区

限制养殖区为清河水库、柴河水库、南城子水库、榛子岭水库、诚信水库的二级保护区。限制养殖区内,不得新增水产养殖单位,已有水产养殖单位不得扩大养殖规模,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水域环境污染,养殖生产应符合《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31号)的有关要求。

第十二节  养殖区

规划养殖区面积为4434.9公顷,其中淡水池塘养殖区面积2591.8公顷;水库养殖区面积1669.7公顷;湖泊养殖区面积85.2公顷;其他可利用水面养殖区面积88.2公顷。

第一条  池塘养殖区

淡水池塘运用高效率、模块化的养殖技术,开展四大家鱼等常规品种及鳜、乌鳢、鲶、泥鳅、拉氏等优质品种的养殖,可适当加大养殖密度及规模,提高养殖效益。

淡水池塘集约化养殖区发展重点为开原市、昌图县和铁岭县现有池塘主养区。

第二条  水库养殖区

清河水库、柴河水库、南城子水库、榛子岭水库、诚信水库水域,在征得渔业管理部门同意情况下,可限定放流滤食性及草食性鱼类,进行生态修复,但不得投放水产养殖用药物、饲料等投入品,成鱼捕捞须向渔业管理部门备案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其余水库可采取精养、半精养等模式,可作为鱼类重点养殖区,适当增加放养比例和数量。

本市水库养殖区发展重点为开原市、昌图县和西丰县的部分小型水库。

第三条 池塘及小水库生态养殖休闲渔业区

城郊部分零散池塘及环境优美、交通便利的小水库可开展生态放养,综合发展垂钓、水上捕鱼体验、品鲜、旅游度假等。休闲渔业区可因时因地灵活发展,结合旅游季节,分季节、分阶段开展养殖生产和休闲经营服务。

规划休闲渔业主要开发区域为铁岭县、西丰县、调兵山市和银州区的部分池塘和水库。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节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负责保障和推动规划实施。不断完善以养殖许可为基础的水产养殖管理制度,推动水产养殖业逐步走上法治化轨道,以法律手段保护渔(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养殖水域和资源。规划实施过程中,农业农村、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水利、文化旅游及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新趋势,研究提出规划调整意见,更好地发挥规划作用。

第十四节  强化监督检查

加强执法监督管理,强化养殖水域生态环境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养殖水域污染事件,保护养殖渔(农)民的合法权益。渔政部门履行养殖环节执法监督职责,对养殖生产中苗种、药物、饲料的使用及质量等方面实施执法监督;对损害养殖渔(农)民利益的行为依法予以打击,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第十五节  完善生态保护

加大渔业水源污染的防治力度,通过规划实施,既要防止外部环境污染对水产养殖的伤害,也要严格控制养殖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实施养殖容量控制制度,控制养殖规模、密度,推广健康生态养殖模式,保护和改善养殖水域生态环境。

第十六节  加强科教宣传

加大对水域滩涂养殖相关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以需求为导向,组织开展水域滩涂养殖共性、关键、前瞻技术研发,加强科技成果共享和转化,推广成熟先进的适用技术。拓宽宣传渠道,加强宣传力度,为规划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高执行规划的自觉性。

第十七节  规划实施管理

第一条  使用用途管制

本规划是全市养殖水域使用管理的基本依据,养殖水域使用管理要严格依据规划开展,严格禁止擅自改变养殖水域使用用途的行为。生态保护或工程建设项目等占用规划内养殖水域的,必须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本规划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调整,适时开展修订。

第二条  禁止和限制养殖区管理

禁止养殖区内的水产养殖,由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限期搬迁或关停。限制养殖区内的水产养殖,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相关部门负责限期搬迁或关停。禁止和限制养殖区内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公共设施安全区域划定前已有的水产养殖,因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生产生活。

第三条  养殖区管理

养殖区内符合规划的养殖项目,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养殖生产应符合《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31号)的有关要求。完善全民所有养殖水域使用审批,健全使用权的招、拍、挂等交易制度,推进集体所有养殖水域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工作,规范水域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加强渔政执法,查处无证养殖,对非法侵占养殖水域行为进行处理,规范养殖水域开发利用秩序,强化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县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凡与本规划不一致的,按本规划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