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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孙桂玲

    留言时间

    2019-01-16 15:34:14

    留言内容

    一个自然人能否同时担任两个一人有限公司法人兼股东?(一个自然人在一个一人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兼股东,在另一个一人有限公司也是担任法定代表人兼股东这种情况允许吗)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处理时间

    2019-01-31 10:20:41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因此,一个自然人不能同时担任两个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
    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因此,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出现上述情形,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规定的,可以同时担任两个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